红头文件¦专家解读商业健康险新政:将发挥“生力军”作用
2015年2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黄洪作客中国政府网,围绕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1月17日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网友关心的问题进行在线交流。他从医疗执业保险、大病医保、商业健康险有关税收政策等方面对《意见》进行了详细解读。
《意见》提出,将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将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黄洪认为,发展这些保险要运用商业保险的机制,要积极参与第三方调解机制预防、处置和化解医疗纠纷。商业健康保险具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和精算技术优势,具有丰富的医疗风险管控经验。商业健康保险介入医疗行为,可以平衡"医、患"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发挥"第三方制约"作用,加强医疗行为管控,缓解医疗费用快速上涨问题。
目前我国大病保险存在大病保险定位不清、统筹层次较低、保险公司对医疗行为介入不够、承办公司保险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意见》表示,将全面推进并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从城市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在全国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黄洪介绍,目前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可以报销65%左右,大部分购买商业保险后,将可获得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保障水平,自费医疗费用比例将大大降低。
在推动完善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方面,《意见》还提出,将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对此,黄洪介绍,目前保险业参与医保经办服务主要通过委托管理、保险合同、共保联办三种做法。
在完善发展健康商业保险的支持政策方面,《意见》称,将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黄洪介绍,目前我国仅对企业购买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5%以内税前列支,对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尚为空白,因此,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急需财税政策的支持。
据黄洪介绍,目前财政部、国税总局、保监会正在抓紧研究,争取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能够尽快出台。
同样,异地即时报销问题也是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一大阻碍,目前我国的医疗信息系统建设和医保体制是相适应的,各地医保政策不同,信息系统标准也就不同。对此,黄洪认为这就需要建立统一的医疗信息系统,形成各地之间的一个标准接口。
《意见》提到,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人口健康数据应用业务平台建设,以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险系统、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之间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据黄洪介绍,该平台建设尚出于国家研究论证阶段,试点城市也将等待进一步规划。
《意见》明确提出,"将使商业健康保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健康服务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对于如何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在医保体系中的"生力军"作用,黄洪认为,商业健康保险能够有效衔接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医保体系,减轻个人医疗费用支出负担。
从保障范围上看,黄洪认为,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根据市场和客户需求,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从保障程度上看,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对社保"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耗材目录、病种目录)之外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弥补基本医保之外的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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