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统中有两个词,一个是“婚姻危机”,一个是“婚姻死亡”。如果一段婚姻出现各种情况导致夫妻双方无法再走下去,法律上称之为“婚姻死亡”。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一些和罕见病患者婚育相关。
大部分罕见疾病属于遗传性的慢性疾病。原《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中提到,如果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禁止结婚的。《婚姻法》中没有规定如何定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的第八条至第十条,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三类:严重的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指定传染疾病。
在这一法条的有效期内,严重遗传性疾病的患者是否可以结婚,是比较有争议的一个问题。新《民法典》颁布后,这一法条被删去,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第1053条,其中规定了“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
如果婚前一方知道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应该向另一方明确告知;如果不告知,对方知道后,可以在一年之内向法院提出婚姻撤销申请。
罕见病患者在和对象结成婚姻关系之前,面临着非常艰难的抉择:到底要不要告诉对方?如果告诉了,对方和家人能不能接受?不告诉对方的话,将来或许自己能正常地生活,不会再发病。
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有的罕见病患者选择了向婚姻对象隐瞒病情。但是,最终病情没有像期盼的那样得到控制,丈夫知道了实情。被共同生活的对象隐瞒了那么久,他感觉受到了欺骗,觉得不被信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方往往会采取一些行动,这也是我们患者不愿意面对的。现实中也有一些案例,罕见病女性患者在婚前向丈夫隐瞒了病情,婚后丈夫知道了实情,最终婚姻破裂。
新《民法典》明确规定,重大疾病患者须在婚前明确地把病情告知对方。怎么样才算明确地告知?我们不妨来看一个案例。
这个案例中,被告患有精神疾病,是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应当于婚前告知另一方的重大疾病。但是,原、被告登记结婚前,被告告知原告其脑部患有疾病,每月到医院领取药物以稳定病情。民政局登记处工作人员指出被告持有残疾人证,经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后,为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此案的被告虽然告知了病情,但却用了一种含糊的方式(“脑部患有疾病”)。相信很多罕见病患者如果遇到需要告知的情况,也会下意识地使用这种含糊的表达。就这个案例而言,法院判决是这样写的:
“被告辩称其已于婚前告知了原告其患有该精神疾病,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被告并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在结婚登记前向原告履行了该告知义务。故,原告可以被告未在婚前主动告知重大疾病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也就是说,法院不认为被告在婚前的告知属于明确的告知。不过这个案例还有一些其他的证据,比如结婚登记时,民政局登记处工作人员指出被告持有残疾人证,可认为实际上原告应该知道被告患有疾病的事实。最后法院没有判决婚姻关系撤销。
但是,这个案例能给罕见病患者们提个醒:
在向婚姻对象告知病情时,应该使用明确的语言表达,让对方清楚了解你的病情;
在告知时,尽量留存一些证据,证明你已经履行了明确告知的义务。
婚姻被撤销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
• 对当事人而言,婚姻从被撤销之日起,就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 对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子女而言,即使婚姻被撤销,他们仍能被视为婚生子女。
• 在婚姻财产方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双方协商失败,则由法院进行判决。
• 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如果患病一方没有把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明确告知对方,是属于“有过错”的,对方可以基于这一点,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患者隐瞒病情,就有可能需要承担这样的后果。
婚内扶养义务
由于一些罕见病在早期很难被发现,妻子有可能在婚前患病但并不知情,婚后随着病情的加重,才确诊了罕见病。这样的情况不属于隐瞒病情,但依然容易导致婚姻危机。有的丈夫会以妻子患有重大疾病为由,提出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整个婚姻期间,有扶养能力的一方,都应该在另一方需要扶养的时候给予帮助,这不仅是道德层面的要求,也是法律层面的义务。
相信观看本次直播的观众里也有男性,在此提醒男士们一句:在妻子患上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丈夫应该主动承担扶养义务,而不是只支付扶养费了事。比起扶养费,对方更需要你的关心和爱护。
婚姻死亡的情况
法律系统中有两个词,一个是“婚姻危机”,一个是“婚姻死亡”。如果一段婚姻出现各种情况导致夫妻双方无法再走下去,法律上称之为“婚姻死亡”。当罕见病患者和伴侣走到了这一步,不得不离婚时,《民法典》有如下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90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据了解,一部分罕见病女性患者在确诊疾病后,丈夫和家人逐渐对自己产生了嫌弃心理,甚至出现家庭暴力和虐待的情况。这不仅在道德层面值得谴责,在法律层面也是严厉禁止的行为。根据上述《民法典》1091条,如果婚姻中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家庭暴力达到了持续、反复的程度,也等同于虐待。
▲正义与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亚
罕见病患者的生育问题
关于辅助生育的手段,我国法律有以下的规定:
如果一对夫妻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用产前诊断、基因检测、人工授精的方式来避免疾病遗传给下一代,那么他们所生的子女同样被视为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法律待遇。
但是,法律也有明确的底线: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如果因为自己无法生育而寻求代孕,这在我国是不合法的。
当然,当妊娠分娩严重威胁到生命健康时,女患者们没有必要冒着这么大的风险行使生育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收养孩子也是可以考虑的一个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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