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致鉴定不能的裁判分歧及应对思考

2025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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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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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梳理司法裁判中的分歧焦点,剖析法律规范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建议。

引  言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因医疗机构未行尸检告知导致患者死因无法查明、鉴定机构退鉴的情形,司法裁判尺度存在显著差异。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当患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死因异议的情形下,医疗机构是否应当主动履行尸检告知义务?这一问题不仅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更关乎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配置。本文通过梳理司法裁判中的分歧焦点,剖析法律规范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建议。

PART    ONE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透视:医疗机构未告知尸检致鉴定不能的裁判分歧

(一)“患方异议前置”裁判思路

    该裁决思路严格遵循《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6条的文义解释,认为医疗机构履行尸检告知义务以“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为前提要件。典型案例如(2022)湘 1026 民初1961号案件,法院以患方未能证明在患者死亡后 48 小时内提出死因异议为由,认定医方未告知尸检不构成过错。类似裁判逻辑在(2022)辽 0105 民初 323 号判决亦有体现,该案中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已明确告知死亡原因并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患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则医方无强制告知尸检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中的典型案例亦支持此观点,在该案例中二审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医疗管理规范并未规定医疗机构在患方未对死因提出异议时负有主动提示告知家属尸检的义务。

(二)“医方主动告知”裁判思路

    部分法院基于医疗机构的专业优势地位,认为医疗机构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预见未行尸检可能导致争议事实真伪不明的法律后果,即便患方未提出死因异议,亦应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如(2021)鲁0687民初3784号案件中,法院以医疗机构未能举证证明已告知患方尸检导致鉴定不能为由,判令其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类似裁判逻辑在(2023)苏 1324民初 1177号判决书中也体现,该案件中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在患者死亡时仅表达安慰之意,并未告知尸检及其必要性,致使鉴定机构无法就死亡原因作出判定,应承担一定的过错。

PART   TWO

我国尸检告知义务的法律现状

    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尸检告知义务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 26 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 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 7 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18 条亦有类似规定。

    上述法律规范确立了“患方异议前置”下的告知义务,即医疗机构的尸检告知义务以患方提出死因异议或发生医疗纠纷为前提。然而,这一立法规定在实际适用中产生困境:其一,患方因医学知识匮乏和信息不对称,往往无法在短时间内对死因表达异议;其二,因法律规范未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负有主动提示尸检的义务,导致司法裁判对告知义务的启动要件产生分歧,法院在价值权衡时缺乏统一标准,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差异显著。

PART    THREE

尸检告知问题及司法裁判差异的解决对策

(一)立法层面——确立医疗机构主动告知的法定义务

    针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模糊地带以及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建议修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患者死亡后,无论患方是否提出死因异议,均需告知患方尸检的权利、程序及逾期后果。这一制度设计既符合医疗机构的专业注意义务,也有利于充分保障患方的知情权。

(二)司法层面——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在立法未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的主动告知义务情形下,法院裁判仍应遵循现有法律规范框架,秉持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由患方举证证明已提出死因异议或存在医疗纠纷。

    若未来立法确立了医疗机构的主动告知义务,则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如书面告知记录或患方拒绝签字下的录音录像等佐证。

(三)实践层面——强化告知风险的防范能力

    医疗机构应建立标准化的尸检告知流程,制定统一的告知文书模板,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告知过程的留痕。此外,医疗机构可将尸检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纳入医师考核指标,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程序意识,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

结语

    未告知尸检导致鉴定不能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分歧,折射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与价值冲突。通过立法明确义务边界、司法统一裁判尺度、实践强化风险防控,不仅有助于破解当前的司法裁判困境,更能在保障患方知情权的同时,促进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

作者简介:刘燕棉,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法务、高级经济师

“忠言法语”微信公众号  2025年第32期

投稿邮箱:yyflzw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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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告知,医疗,尸检,法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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