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隐私保护:医疗场景下的法律底线与红线

2025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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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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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隐私与个人信息,二者既存在部分重合,又有着明确的区别。一旦不当处理患者隐私或个人信息,例如泄露、非法买卖或滥用,不仅会侵犯患者合法权益,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公民隐私与个人信息,二者既存在部分重合,又有着明确的区别。在医疗领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会接触到大量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在法律和道德框架内合理、合规地使用这些信息,能够为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提供关键支持,推动医学科研的进步。然而,一旦不当处理患者隐私或个人信息,例如泄露、非法买卖或滥用,不仅会侵犯患者合法权益,给患者带来损害,同时,涉事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将不可避免地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介绍

案例一

    某患者于2017年在某县医院做人流手术,后与该县医院医务人员发生纠纷,该医务人员遂将患者的B超检查报告单通过微信、微博予以转发,所转发信息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制止下删除。患者于2018年2月入住当地某精神防治院。患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称医务人员侵犯了其隐私权,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后,给予该医务人员行政处罚。

案例二

    危某是某医院妇产科医务人员,2017年6月至8月期间,其先后多次将31631条孕妇建档卡及分娩信息,包括产妇和配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住址、体检结果、分娩日期、新生儿性别等,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法院审理判决,危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什么是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隐私包含四个方面:

1.私人生活安宁

    私人生活安宁,即个人生活不受打扰。患者到医院就医,要向医务人员提供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医院或医务人员同时还会掌握患者的健康信息、生物识别信息,必要时还会询问患者的行踪信息,若医院或医务人员将患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甚至是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出于其他目的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患者,或是将患者的个人信息公开,或是利用患者的个人信息进行犯罪,都会侵扰患者的生活安宁状态。由于医院或医务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患者的生活安宁状态受到侵扰,即是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2.私密空间

    私密空间,主要指个人住所、日记、身体的私密部位等。临床工作中,有些诊疗行为不可避免地要触碰、暴露患者的私密部位,如导尿、引产、胸部听诊、私密部位查体等。出于对患者隐私的保护,很多医院的诊室、治疗室、病房都配有隔帘或屏风;有的医院推行一人一诊室制度;《河南省医疗系统“以病人为中心”优质服务60条》中规定,男性医务人员为女性患者进行诊查时,须有护士或家属陪伴。《民法典》第1033条也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医务人员出于诊疗的需要,询问患者个人信息、触碰患者私密部位,是法律授予医务人员的诊疗权利,是诊疗职责需要,一般不需要征得患者同意,但其他人员或是非诊疗需要而进行涉及患者隐私的行为,应当取得患者的明确同意。

3.私密活动

    私密活动,是指自然人所进行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主要有日常生活、家庭活动等。一般情况下,医院和医务人员不会获悉、参与、打扰患者的私密活动。

4.私密信息

    私密信息,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信息,主要有病历资料、身体缺陷、生物识别信息、行踪信息、财产状况等私密信息也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范围要广于私密信息,同时有的信息对于某些人是私密信息,对于某些人不属于私密信息,如电话号码,有些人自愿公开,希望更多的人知晓,有些人只想告知特定的人员。出于诊疗的需要,医院或医务人员需要了解、掌握、保存患者某些个人信息,因此也就有义务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防止泄露,且未经患者同意不能处理其个人信息。

二、侵犯患者隐私权会承担哪些责任

    医务人员因侵犯患者隐私权或个人信息的行为,结合其主观情况、行为性质、情节程度、后果情形等因素,可能会分别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也可能同时承担三种责任。

(一)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收集患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以诊疗为目的。在医疗活动中,收集患者信息是为了准确判断病情、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以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然而,如果并非基于诊疗需求,擅自窥探患者个人信息、随意调取病历资料,将严重侵犯患者的隐私权,违背医疗行业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规定,损害了患者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信任。

(二)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责令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医务人员侵犯患者隐私权承担行政责任的条件,《医师法》《护士条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只规定有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不要求损害结果。

(三)刑事责任

《刑法》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规定。医务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是普通人犯罪标准的一半。若是普通信息,如姓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出生日期等,普通人出售数量需达到5000条,医务人员是2500条;若是健康生理信息,普通人出售数量需达到500条,医务人员是250条;违法所得数额,普通人需达到5000元,医务人员是2500元,即承担刑事责任。数量或数额达到上述规定的十倍以上,即是特别严重情形。案例中危某获利1000元,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定罪量刑标准,但出售个人信息数量已达3万余条,属于特别严重情形。

三、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执业中的注意事项

(一)收集患者的个人信息应严格以诊疗为目的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收集患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以诊疗为目的。在医疗活动中,收集患者信息是为了准确判断病情、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以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然而,如果并非基于诊疗需求,擅自窥探患者个人信息、随意调取病历资料,将严重侵犯患者的隐私权,违背医疗行业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规定,损害了患者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信任。

(二)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部位

若非就医需求,患者通常情况下不会愿意暴露其私密部位。即便面对医务人员,这种对隐私部位的暴露也同样会让患者产生心理上的不适感。因此,医务人员应尽量减少患者私密部位的暴露程度,严格控制在场人员数量,必要时加强遮挡,充分尊重患者的隐私,缓解其心理压力,让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感受到尊重和关怀。

(三)注重知情同意

医学的传承、医疗技术的发展,离不开医学教学、科研、宣传等工作的有力支撑。在这些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使用、公开患者个人信息的情况。为充分保障患者的个人信息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循规范流程,事前取得患者明确的知情同意。这一环节至关重要,它不仅是对患者隐私权的尊重,更是维护医疗行业伦理道德和法律秩序的必然要求。

(四)保护患者信息,避免给患者造成不良影响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能泄露、擅自公开患者信息,同时要采取保护措施,防范他人非法获得相关信息,如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审核复印病历人员信息,防止将病历提供给手续不全的人员。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使用患者信息进行医学科研、教学、宣传等工作时,应采取去标识化处理,使第三人不能识别到特定患者,避免给患者造成不良影响。

(五)明确患者疾病信息的告知对象

《民法典》第1219条体现了患者本人是获得其疾病信息第一人。《艾滋病防治条例》《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将其感染事实如实告知本人,同时告知患者应将患病信息及早通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六)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冲突时的处理

在特定情形下,个人隐私权可能会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以传染病防控为例,为有效遏制传染病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安全,患者有义务如实告知在一定时期内的行踪信息、接触人员及私密活动等。此种情况下,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考量,患者不能以隐私权保护为由拒绝提供相关信息。公共卫生安全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隐私权需在合理范围内作出适当让步。

(七)禁止出售患者信息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严禁将患者信息出售给第三方。尽管个别人员通过出售患者信息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或许有限,但第三方一旦获取这些信息,极有可能实施各种侵犯患者权益的行为。让患者不仅在经济上遭受损失,还可能会在精神上承受巨大痛苦。因此,必须严格禁止此类行为,切实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作者简介:田胜男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副研究员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忠言法语微信公众号2025年第31期

投稿邮箱:yyflzwh@163.com

    忠言法语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学术平台。秉持专业、客观、公正,汇聚业内权威,深度剖析医药领域法律政策,解读热点案例。以法为盾,守护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以言为刃,拨开法律迷雾,助力各方依法依规,在医药之途稳健前行,共筑法治医药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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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患者,信息,人员,个人,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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