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规定核定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入条件。
(一)省内转入的,核定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是否是省社保局,若是,则可转入;若否,不受理转入。
(二)省外转入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转入: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
(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局参保且最后一个缴费年限在我局满10年。
(4)户籍地为广东省户籍的(最后参保地在外省且当地缴费满10年或以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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