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医保函[2016]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省本级从2013年开始发行使用社会保障卡。目前,医保参保人员已普遍持有并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中使用社会保障卡,即社会保障卡替代医疗保险卡的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定于2016年10月1日起在省本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停用医疗保险卡,全面启用社会保障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经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就医请使用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首次读卡后,其社会保障卡即成功启用,同时其医疗保险卡自动作废。社会保障卡的启用和医疗保险卡的自动作废不会影响持卡人医保待遇的享受,其个人账户资金也不会受此影响。
二、参保人员首次使用社会保障卡时应先输入医疗保险卡密码,并设置社会保障卡服务密码。如社会保障卡不能正常启用,需到医保中心办理信息关联或信息变更等相关务。如需使用社会保障卡银行金融功能可自行到发卡合作银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激活业务。
三、尚未领取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已申领但尚未发放到手中的参保人员,请通过原申领渠道的相关单位咨询领取。
四、单位整体尚未给职工制发社会保障卡的,请尽快到省本级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
五、社会保障卡的申领、补换等业务,请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电话67799131进行咨询办理。
特此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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