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即将实施的《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明确:大额医疗救助、大病保险资金缴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元。其中,大病保险资金由统筹基金筹集,个人暂不需要缴费。参保职工需连续不间断参保至退休,且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才可享受统筹待遇。参保单位欠缴医保费,从欠缴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参保职工的统筹待遇。
单位和个人按月按比例共同缴费
新的《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在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方面与原办法一样。医保费仍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按确定的缴费基数的8%和2%比例,按月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按10%的单位和个人合计费率缴纳,在参保年度的上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缴纳,年中参保的须在参保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应缴的全部费用。如果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后又被单位录用,可退还单位缴费之月起至年底预缴的医保费。
新办法规定,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资金由参加职工按每人每月10元的缴费标准缴纳。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在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从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由退休养老金发放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收代缴。大病保险资金从当年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月不少于10元标准筹集,职工个人暂不需要缴纳。自费补充保险费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120元,分别由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筹资60元,参保职工个人筹资60元。需要参保职工注意的是,个人筹资的部分是由医保中心在每年年初预划个人医疗账户时一次性全额扣缴的。
新办法规定,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和自费补充保险。需要注意的是,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人,不单独办理大额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和自费补充保险。年中参保的不参加自费补充保险。
欠费期间职工医疗费由单位负担
新办法对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进行了微调,但仍然是按照参保职工的年龄和缴费基数按比例在年初一次性预划全年的账户资金,年末再根据单位和个人的实际缴费情况调整。
新政规定,35周岁及以下、35周岁以上到45周岁、45周岁以上的在职职工,分别按照核定的本人年度缴费基数的3%、4%、5%划入。退休人员按照本人上年度退休养老金总额的5.5%划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另外再增加200元。
新政提高了退休人员年个人医疗账户最低计入标准,退休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计入资金低于以下最低计入标准的,分别按70周岁及以下600元,70周岁以上至80周岁800元,80周岁以上1000元的标准计入。
新政对用人单位欠缴医保费也作出了相关规定。规定明确从欠缴的次月起,将暂停该单位名下的相应参保职工除个人账户以外的医保基金结付的各项待遇,暂停期间不计算职工缴费年限,用人单位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由该单位负担。
待欠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保费和滞纳金后,才可以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各项待遇。考虑到欠费单位绝大多数属非恶意欠费的情况,因此,新政规定在单位足额补缴后,暂停期间可以补记职工缴费年限,但暂停期间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给予结付。
续实际缴费年限最低15年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首次参加职工医保并缴纳医保费的,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新办法规定参保职工需连续不间断缴费至退休,且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退休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退休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须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当期公布的缴费基数和8%的单位费率一次性足额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
新办法对补缴医保费的责任主体作了明确界定。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医保费导致职工需要补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按规定补缴,其余由参保职工个人缴纳。未补足年限的,停止享受各项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有半年过渡期
新办法沿用了原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即: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连续缴纳医保费满6个月后的次月起享受统筹支付的待遇。同时,对中断补缴费后的待遇享受分别作了如下规定:已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在补缴中断期间医保费并续保后,享受统筹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在补缴中断期间医保费并在续保满6个月后,享受统筹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结付。在待遇过渡期内办理退休的,从办理退休手续并足额缴纳医保费的次月起,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
另外,新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人员,确因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能力的,经本人申请核准后,可单独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外地转入连续实际缴费最低5年
新办法规定参保职工在本市范围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要在30天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缴费中断补缴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结付。
参保职工向本市范围外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按规定随同转移,无法转移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一次性发给本人。
外地参保职工转入本市的,凭参保缴费凭证等有关材料办理续接手续。退休时合并计算的连续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转入本市后的连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或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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