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人物兰越峰结局 拟被医院解除合同

2014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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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宣娇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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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医院认为,兰越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构成长时间旷工,符合因旷工而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拟与之解除聘用合同。

沸沸扬扬的“走廊医生”事件或将归于尘嚣。据绵阳市人民医院官网消息,4月24日,绵阳市人民医院发布《关于兰越峰医生有关情况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对“走廊医生”事件始末进行了详细说明,并作出拟与兰越峰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

“我院认为兰越峰医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构成长时间旷工,符合因旷工而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拟与之解除聘用合同。”《说明》表示,“一直以来,我们通过人文关怀、交心谈心及委托亲友沟通130余次,希望兰越峰医生早日回到超声科正常履职。”

根据《说明》描述,对于医院多次通知她到超声科医生岗位履职,兰越峰拒不接受,并提出请求医院开除她。

2014年2月22日,绵阳市涪城区“联合调查组”公布的《关于绵阳市人民医院医生兰越峰反映有关问题的调查情况通报》显示,“兰越峰有多次被投诉的记录。经查看医院记录和走访投诉人,联合调查组发现,自2003年至2012年兰越峰共被患者投诉7起”。

《说明》表示,鉴于此,“2012年2月28日,经院务扩大会研究决定,我院根据《员工手册》第四篇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对兰越峰作出待岗决定,到医务处待岗学习。”

《说明》指出,2012年3月以来,兰越峰一直未按要求到指定地点待岗学习,2014年1月28日以后,也一直未到超声科上班履职,至今已760余天。2014年1月29日以后,兰越峰没有为任何患者进行超声检查、诊断,没有任何工作记录。也没有任何其它实际工作记录。

为此,绵阳市人民医院认为,兰越峰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未经主管批准、没有提供实际工作量,已构成旷工。按照实际未到超声科上班时间计算,扣除法定节假日,兰越峰医生从2014年1月29日至4月23日已连续旷工58.5天。

据悉,兰越峰于2006年6月27日与绵阳市人民医院签订了《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与受聘人员的合同。”

“我们在其旷工50余天已经适用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况下,仍然与其保持沟通。”《说明》表示,2014年1月28日下午,医院人力资源部、区卫生局等各方工作人员一起到兰越峰医生家里,向其送达了《关于兰越峰同志到超声科上班的通知》,告知她应从2014年1月29日起到超声科上班。此外,先后又于2014年2月23日、2月24日、3月21日、4月7日、4月18日共六次向其发出书面通知。

4月24日,绵阳市人民医院院长陈斌等一行5人到兰越峰家,与其面对面沟通。谈话中,兰越峰坚持认为,她个人待岗形成的长期不到超声科履职的现状是由于医院王彦铭用武力威逼造成的,是对她的打击报复。对于医院多次通知她到超声科医生岗位履职,她拒不接受,并提出请求医院开除她。

此外,兰越峰表示,医院曾送达她的文件都是假文件,医院送达通知与她没有关系。她坚持要求医院给她“平反昭雪”,公开道歉;恢复其超声科主任、医技办主任等职务,拒绝回到超声科医生岗位履职;赔偿其在待岗期间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等个人诉求。

兰越峰再次拒绝到超声科医生岗位履职。

以下是《 关于兰越峰医生有关情况说明》全文:

兰越峰医生,女,1963年3月生,大专学历。1993年12月调入我院,曾担任超声科主任、医技办主任等职,现为我院超声科医生(副主任医师职称)。

一、待岗以来基本情况及医院所做的工作

(一)待岗原因

2012年2月24日,兰越峰拒绝为病人陈X霞做彩超,被陈X霞投诉到医院党办(见附件1,共4页)。2月27日上午,兰越峰三次拒绝为病人检查引起病人不满。27日下午,再次拒绝为内科住院病人邓XX做检查,其女儿邓X蓉到门诊办投诉兰越峰,门诊部主任、护士长等人对兰越峰进行劝告无效(见附件2,共3页)。2月28日,经院务扩大会研究决定,根据《员工手册》第四篇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见附件3),对其作出待岗决定,到医务处待岗学习。兰越峰拒绝到医务处待岗学习,自行在门诊走廊滞留。

2014年2月22日,在绵阳市涪城区“联合调查组”公布的《关于绵阳市人民医院医生兰越峰反映有关问题的调查情况通报》中提到:“兰越峰有多次被投诉的记录。经查看医院记录和走访投诉人,联合调查组发现,自2003年至2012年兰越峰共被患者投诉7起”(见附件4)。中央电视台2014年3月29日《新闻调查》再度报道我院兰越峰医生,其中现场采访了病人陈X霞,还原了兰越峰拒诊病人的真相。

(二)待岗表现

2012年2月28日至2014年1月前,医院先后7次向兰越峰医生发出待岗学习书面通知,但兰越峰医生一直未到指定地点待岗学习(见附件5,共7页)。期间医院为其发放了基本工资。其中,2012年应发总计53122.64元,扣除公积金、医疗基金等总计11196.74元,实发43475.90元。2013年应发总计29142.00元,扣除公积金、医疗基金等总计10669.91元,实发18472.09元。2014年1—3月应发总计6648.00元,扣除公积金、医疗基金等总计2896.09元,实发3801.91元。(见附件6,共3页)

在绵阳市涪城区联合调查组2014年2月22日的报告中提到:“2010年6月至2014年1月,兰越峰先后向各级投信反映问题共计42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先后给予书面答复24次”。

2012年3月以来,兰越峰医生一直未按要求到指定地点待岗学习,2014年1月28日以后,也一直未到超声科上班履职,至今已760余天。截止2014年4月24日,兰越峰医生在网上发布涉及医院及员工的微博超过460条(部分微博截屏见附件7,共3页)。

2014年1月28日下午,医院人力资源部、区卫生局、剑一社区、物业等各方工作人员一起到兰越峰医生家里,向其送达了《关于兰越峰同志到超声科上班的通知》(见附件8),告知她应从2014年1月29日起到超声科上班。先后又于2014年2月23日、2月24日、3月21日、4月7日、4月18日共六次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见附件9,共5页)。

2014年1月29日至今,兰越峰医生一直未到超声科上班,没有为任何患者进行超声检查、诊断,没有任何工作记录。也没有任何其它实际工作记录。

兰越峰医生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未经主管批准、没有提供实际工作量,已构成旷工。按照实际未到超声科上班时间计算,扣除法定节假日,兰越峰医生从2014年1月29日至4月23日已连续旷工58.5天。(统计表见附件10,共6页)

(三)我们所做的工作

一直以来,我们通过人文关怀、交心谈心及委托亲友沟通130余次,希望兰越峰医生早日回到超声科正常履职(见附件11,共20页),兰越峰医生一直拒绝接受。

兰越峰系我院编内正式人员,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于2006年6月27日与我院签订了《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见附件12,共8页)。我们在其旷工50余天已经适用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况下,仍然与其保持沟通。其中,2014年4月14日工会主席王清华与其谈话;4月18日上午,第六次书面通知其到超声科上班,以及对其旷工天数的告知。但兰越峰医生反锁房门、不接电话,人力资源部的同志只好隔着门向其宣读了告知书。

4月18日晚院长陈斌、副院长冯建军、工会主席王清华与兰越峰医生的儿子、女朋友及其侄儿侄女见面,希望他们转达医院要求兰越峰医生上班的意见,以及长期不上班的后果。事后,院长陈斌、工会主席王清华多次给她儿子打电话、发短信,均无回音。近几日,院方通过她的同事、朋友继续转达上述信息。

4月24日上午,纪委书记谢一民、人力资源部副主任王璐南分别四次给兰越峰医生打电话,均不接听。又给其发短信,要求中午12点前到人力资源部,讨论双方履行聘用合同相关事宜,未到。中午,院长陈斌、纪委书记谢一民、工会主席王清华、人力资源部副主任王璐南、儿科主任医师李作娅等一行5人到兰越峰家,与其面对面沟通。

谈话中,兰越峰医生坚持认为:1、她个人待岗形成的长期不到超声科履职的现状是由于医院王彦铭用武力威逼造成的,是对她的打击报复。2、对于医院多次通知她到超声科医生岗位履职,她拒不接受,并提出请求医院开除她。3、医院曾送达她的文件都是假文件,医院送达通知与她没有关系。4、坚持要求医院给她“平反昭雪”,公开道歉;恢复其超声科主任、医技办主任等职务,拒绝回到超声科医生岗位履职;赔偿其在待岗期间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等个人诉求。5、执意坚持其个人意见,再次拒绝到超声科医生岗位履职。经过长期多方努力,我们与其始终难以正常接触,难以有效沟通。自始至终,兰越峰医生不到指定地点指定岗位履职。

二、我院态度

2014年1月28日以来,医院本着“不抛弃、不放弃、不排斥”的原则,一直最大限度的保持与兰越峰医生的沟通,包括积极与兰越峰医生亲友的联系。但是兰越峰医生一直没有任何改变,未到超声科上班。

根据川办发〔2002〕40号《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见附件13,共2页)以及医院与兰越峰医生签订的《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第十条(三)款2项相关规定,已具备医院与兰越峰医生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我院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帮助下,在新闻媒体和医疗同行的指导下,本着以人为本、依法治院的原则,坚持不懈地通过各种途径与兰越峰医生及其家人、朋友保持沟通,希望妥善解决此事。为此,我院承受了来自社会和行业内巨大的压力,此事件对我院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全院职工对兰越峰医生的所作所为极其愤慨,强烈要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置。我院认为兰越峰医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构成长时间旷工,符合因旷工而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拟与之解除聘用合同。

绵阳市人民医院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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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解除合同,兰越峰,医院,超声科,医生,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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