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医药公司财务造假究竟犯了什么法?
2019年4月,康美药业以“会计差错”为由多记近300亿元货币资金,引发证监会和交易所重点监管核查,最终确认存在重大财务造假行为。6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医药企业开展“穿透式”监管,核实医药企业是否存在财务造假。
2020年4月国务院金融委连续2次聚焦资本市场,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同时证券会也指出,将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意行为。随着相关部门对财务造假的监管和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更多的上市公司特别是医药上市公司造假行为将被纳入刑法规制。因此,医药上市公司研究如何规避财务造假及相应惩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康美药业、千山机药和尔康制药等三家典型医药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出发,梳理其财务造假过程及处罚结果,分析财务造假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以及对财务造假入刑具体要素界定。
第一章 医药公司财务造假典型案例
第一节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A股史上规模最大财务造假
(一)事件回顾
2018年10月16日,市值风云发表文章《康美药业盘中跌停,疑似财务问题自爆:现金可疑,人参更可疑》,该文章直接导致康美药业公司股价在短短10个交易日之内由22元附近暴跌至12元,股价腰斩。
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康美药业立案调查。
2019年4月29日,康美药业发布更正公告,称2017年的年报数据中,存货少计195亿元,现金多计299亿元,而造成这一重大问题的原因是会计处理存在错误。
4月30日,康美公布2018年年报及2019年1季报,同时发布了一份《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7年财报做出重大调整。当晚,上交所立刻向康美发监管函,称公司在财务管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可能存在重大疑问,予以高度关注。
5月9日,康美药业的审计会计事务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立案调查。
5月17日,证监会通报了康美药业调查进展。证监会称,已初步查明,康美药业披露的2016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一是使用虚假银行单据虚增存款;二是通过伪造业务凭证进行收入造假;三是部分资金转入关联方账户买卖本公司股票。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第63条等相关规定。同时,康美药业还表示:经公司自查,因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违反了公司日常资金管理规范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8月16日,证监会出具调查结果和处罚通知。对康美药业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马兴田、许冬瑾给予警告,分别处以9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处罚的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未修订《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2、处罚事实依据
在证监会通报调查进展中,康美药业财务报告中存在重大虚假,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使用虚假银行单据虚增存款,二是通过伪造业务凭证进行收入造假,三是部分资金转入关联方账户买卖本公司股票。通过证监会对康美药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康美药业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等违法事实,所披露的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等违法事实。因此康美药业造假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虚增收入、关联交易、重大遗漏、虚增资产等。当然,虚增收入中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和洗钱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进行确认。
(三)相关责任处罚
1、行政处罚
根据《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上市公司、董监高可能会因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对于康美药业和相关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警告和罚款、市场禁入等行政处分。
2、民事责任
根据修订后《证券法》,探索了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据此投资者因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刑事处罚
根据证券会调查的事实情况,康美药业涉嫌构成刑法第161条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医药公司,具有向股东和社会公众,依法披露每年报告的义务,但是康美药业采取虚增收入、虚增增产以及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事实。对于其违法结果,根据司法实践,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具有以下情节的,应当追诉:(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2)虚增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3)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4)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8)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因此只要康美药业其财务造假行为,达到严重情节,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4、是否会被强制退市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及《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强制退市条件中的信披违法退市条件为:“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康美药业年报是存在虚假记载,但是调整后的财务指标依然还是符合上市标准的,没有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因此,暂时不会强制退市。
第二节 千山药机财务造假:面临强制退市
(一)事件经过
2019年12月2日,千山药机发布公告,11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2015-2018年连续四年净利润实际为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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