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创新药品创新价值等级体系构建研究
本研究通过探讨如何识别真正的创新、实现创新药品的创新价值分层及差异化管理,提出构建创新药品创新价值等级体系的思考与建议。
随着研发能力和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药品研发逐步迈入创新阶段,但存在相对严重的同质化竞争现象,具体表现为创新药品研发以热门靶点为主。例如近年来热门的PD-1类药物,截至目前全球在研产品153个,我国独立或合作研发高达84个。这种“扎堆”研究热门靶点的现象,虽然有利于提高创新药品的可及性,但不利于医药产业资源配置,会遏制医药行业真正源头创新的发展。同时,我国创新药品研发与主要发达国家存在较为明显的差距,以在研单抗药物为例,全球覆盖靶点数共475个,欧盟及美国覆盖的靶点数分别为254个和340个,我国仅覆盖176个靶点。对此,我国亟需构建医药创新生态系统,加强顶层设计,促进医药产业的发展。本研究通过探讨如何识别真正的创新、实现创新药品的创新价值分层及差异化管理,提出构建创新药品创新价值等级体系的思考与建议。
01 国际经验综述
1.1 创新药品的定义
目前国际上对创新药品的定义以及真正创新的识别尚未达成共识。美国认为通过与新靶标相互作用产生治疗效果或用于治疗新病症的新药属于同类首创新药品;日本认为具有新的有效成分或化学结构,以及剂型、规格、给药途径的变化导致药理作用发生改变的药物才属于创新药品;澳大利亚认为满足新的有效成分或属于目录内已有药物的新适应症或对当前目录内适应症进行重大更改的药物为创新药品。
学术界对评估药品创新的维度也存在一定差异。deSolà-Morales O等梳理出35种关于创新药品的定义,归类了创新的维度:药物的治疗效果、新颖性、现有疗法的可用性、未满足的需求、安全性、改良性、用药管理、临床证据、成本及其他。在以上维度中,药物的治疗效果通常被认为是将药品归为创新药品的最重要因素,有25个定义提到了临床有效性;其次是新颖性,但在没有改善临床治疗效果的情况下,仅有新颖性并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创新。
1.2 创新药品创新价值评估的经验
目前,部分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控制医保基金支出,保障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率先开展了药品价值评估的有益尝试,建立了较为系统、完善的评估体系。
日本根据药品的创新程度和临床效果改善程度,将创新药品分类并采取不同的价格加算,对目录内已收载类似药品的创新药品,以创新程度和临床价值为评估指标,分为突破性、实用性、市场性(Ⅰ)、市场性(Ⅱ)、儿科用药及先驱审查制度6类,每类药物实行不同的价格加算比例,如突破性药品定价加算比例为70%~120%,实用性药品价格加算比例最高为60%,以此激励企业进行更高程度的创新研发。
法国以临床收益的改善程度为指标,将创新药品的临床价值分为重大改善、重要改善、中度改善、轻度改善及无改善5个等级。在进入国家医保目录时,简化中度及以上改善的创新药品谈判流程,加快创新药品进入医保目录。
德国以相比现有疗法的附加收益为评估指标,将创新药品分为重大附加收益、显著附加收益、较小附加收益、无法量化的附加收益、无附加收益及负收益6个等级。对不同等级的创新药品在医保准入定价程序上进行分流,采取不同的支付标准。对具备临床创新价值的药品给予谈判定价资格,不具有创新价值的药品实行参考定价。通过对新上市专利药进行附加效益评估,打破企业自主定价的格局,对不具有创新价值的“伪创新”专利药品采用参考定价,可以减少医保基金支出,提高医保基金的购买能力。同时,鼓励真正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研发临床价值更高的药品。
日本、德国、法国以临床价值为评估药品创新价值的主要指标,对创新药品划分等级并采取差异化鼓励措施,以此支持真正具有临床创新价值的药品研发,实现了支持和鼓励本土企业创新的目的。
02 我国创新药品创新价值等级体系
2.1 创新药品评估维度
我国药品注册部门对创新药品的定义为:中国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含有新的结构明确、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创新性是区分源头创新与跟随创新的重要维度,也是评估药品是否创新的前提;临床价值是药品创新的根本,未取得临床效果改善的创新是无意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1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在调整医保目录时会重点考虑将临床价值高的新药纳入目录范围。从医保目录甄选原则来看,临床价值、临床治疗地位是决定品种最终能否纳入医保目录以及医保支付价格的关键要素。
基于国内外药品创新评估维度以及我国医保目录调整考虑因素,本研究对我国创新药品评估维度进行丰富。临床价值评价指标包括安全性、有效性、用药依从性及临床治疗地位;创新性除了包括新机制、新靶点、新结构、中药新处方外,已知活性成分的新适应症同样属于创新,因为其可能为患者带来显著的治疗效果(见表1)。
2.2 创新药品创新价值等级体系构建
当前,我国创新药品进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迎来了“逢进必谈”的时代,科学评估创新程度,可以为谈判准入提供全面、综合的依据,鼓励和支持我国药品创新研发,提高患者用药可及性,保障医保基金平稳运行及医疗资源合理使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议我国建立创新药品创新价值等级体系,以临床价值为评估维度,对创新药品进行等级划分并在医保准入时实行差异化管理。根据临床价值中药品疗效、安全性、有效性及用药依从性等指标的改善情况,将创新药品分为填补临床空白、突破性改善、适当改善、与现有疗法相当及临床疗效不足5个等级。当创新价值等级达到突破性改善及以上时,可认为该药品为源头创新药品。
填补临床空白是指药品可以治疗目前尚无有效治疗方法的疾病,或者对现有疗法无效或耐药的患者有效。如诺西那生钠的上市,填补了脊髓性肌萎缩(SMA)治疗领域的临床空白。
突破性改善是指药品能够满足以下任一情形:(1)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该药物具有更显著或者更重要的预防、治疗效果;(2)与现有治疗手段或者良好证据的历史对照相比,该药物与现有治疗手段联合使用产生更显著或者更重要的疗效;(3)现有治疗手段仅能治疗疾病症状,而该药物可对病因进行治疗且疗效具有显著的临床意义,能够逆转或者抑制病情发展,并可能带来持续的临床获益,避免发展至严重危及生命或者产生显著影响生活质量的后果;(4)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新药疗效相当,但具有显著的安全性优势,预期将替换现有治疗手段,或者对现有治疗手段进行重要补充。突破性改善的药品多为获得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品,如舒沃替尼作为全新一代EGFR-TKI,对EGFR20号外显子插入突变、EGFR敏感突变、T790M双突变和罕见突变均有效,并保持对野生型EGFR的高选择性,凭借其疗效和安全性,成为目前肺癌领域首个且唯一获得中美两国“突破性疗法认定”的国产创新药品。
适当改善是指药品能够满足以下任一情形:(1)有效性比现有治疗方法有所提高并具有临床意义;(2)安全性比现有疗法更高,如能够降低不良反应发生率,减轻不良反应程度,减少与联合用药的相互作用;(3)能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如治疗血吸虫病的阿苯达唑片和吡喹酮片剂,两者临床疗效没有显著性差异,但前者安全性更高,耐受性较好,副作用较少且无需住院治疗,提高了患者的依从性。
与现有疗法相当是指与目前的治疗手段相比,新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相当,可作为现有治疗手段的补充。如在老年转移性乳腺癌患者的一线单药化疗中,脂质体阿霉素与卡培他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相当,适用于体质较弱或75岁及以上的患者,可作为现有治疗手段的补充。
临床疗效不足是指与现有疗法相比,新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较差。
03 结 论
创新药品的研发具有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和周期长的特点,建议未来在我国创新药品的医保谈判准入过程中,将创新价值等级和药物经济学评价相结合,完善药品医保准入的决策依据,对创新药品实行差异化管理。在医保准入流程方面,可以优先给予填补临床空白和突破性改善的源头创新药品谈判资格;适当改善的创新药品结合疾病的严重程度及患者的需求程度等因素,酌情给予谈判资格。在医保支付标准方面,允许具有创新价值的源头创新药品存在一定的溢价空间,根据创新价值等级给予不同的溢价政策。例如疗效与现有疗法相当的创新药品,医保支付价格与参照药品价格相当;适当改善的创新药品,医保支付价格给予一定加成;突破性改善和填补临床空白源头创新药品,在医保基金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医保支付价格尽可能给予更大空间的加成。通过完善创新药品医保准入过程,打破新上市专利药自主定价格局,使专利药品的价格回归价值,从而引导企业加大对高端创新药品的研发投入,提高我国药品研发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略
本文作者:徐伟1,许智伟1,居灿灿1,查镜凯1,苏军2
作者单位:
1.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
2.江苏省中医院
(原标题:徐伟, 苏军, 等|我国创新药品创新价值等级体系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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