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诊负责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与责任范围分别是什么?
在空间上,首诊责任制的责任范围为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执业机构。超出其 执业机构的空间范围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均无法定义务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故无须承担责任。当诊疗阶段发生变化时,责任主体也随之发生改变。患者在门急诊 阶段一般由门急诊出诊医师负责,在住院阶段由所在科室(病区)的主管医师负责。 当患者接受多项诊疗服务时,由每一项诊疗服务的实施者承担相应诊疗阶段的首诊职 责,实施者包括所有医务人员,不限于医师,例如住院患者至超声科行超声检查、至 放射科行CT检查等。对于院前急救机构而言,其特殊性在于执业机构地点不固定,实 时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任何地点均可作为首诊负责执业机构地点的延伸。
在时间上,首诊责任制的责任主体与责任范围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存 在法定义务的时间段,通常以医患双方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为起点,以医疗服务结 束、解除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为终点。需要注意的是,常规情况是将患者挂号或办理入 院手续视为医患双方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将患者就诊结束或出院视为医患双方解 除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在现实工作中,挂号与住院手续并非医疗服务合同建立的唯 一判断标准。患者来到医院尚未挂号时,若突然发病,此时并无明确的首诊科室和首 诊医师,但医疗机构出于紧急救治义务,即成为明确的首诊责任主体,而第一个发现 患者的医务人员便自动成为其首诊医师,承担其首诊责任,应立即为患者开展紧急救 治。以此类推,患者挂号后至科室报到接诊之前,责任主体仍为首诊医疗机构。而患 者至科室报到后便明确了其首诊科室及首诊医师,直至其离诊之前,责任主体应为首 诊科室及首诊医师。当一次门急诊就诊过程结束,患者离诊但尚未离院时若突发疾病 需要紧急救治,则责任主体应为首诊医疗机构。若以时间轴的形式划定门急诊患者首 诊负责制的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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