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的执业范畴应该如何划定?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医疗机构的诊疗实践活动,针对医护执业 范畴的法律划定,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对于职责明确的执业行为内容与技术操作项目,应由相应专业人员操作。若非 本专业人员在非急诊急救的状况下进行专业技术操作,无论其是否在专业人员指导下, 均应认定为超范围执业。
2.根据目的不同对技术操作进行职责认定。若是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的操作,应 归为医师执业行为。若是以消毒、标本采集、给药等护理为目的的技术操作,则应归 为护士执业行为。例如,若为进行介入手术置管而采取动脉穿刺,应为医师执业行为; 若为动脉血采集而进行动脉穿刺,则为护士执业行为。若为评估伤口恢复情况,采取 治疗手段或决定下一步治疗方案的换药,应为医师执业行为;若为日常伤口的清洁消 毒、为渗出更换敷料、防止感染的换药,则为护士执业行为。
3.根据主导和辅助来区分医师执业行为和护士执业行为。例如在气管插管、胸腔穿刺等有创性操作中,医师应为操作者,护士为辅助者。在呼吸机使用、血液透析等 治疗性操作中,医师为治疗方案制订者,负责参数设定;护士为治疗方案辅助执行者, 负责观察监测与护理。在心电图、13C- 尿素呼气试验检查中,护士为检查辅助执行者, 医师为检查结果判读诊断者。
4.难度较大、复杂程度较高且已符合手术标准的操作应由医师执行。例如,压疮 护理操作常规包括对于压疮Ⅱ期至Ⅳ期的患者采取针对性的治疗和护理措施,定时换 药,清除坏死组织。但对严重压疮、无法判断的压疮和怀疑深层组织损伤的压疮等, 需为患者进行皮肤和皮下坏死组织切除清创术或肌肉清创术,则属医师执业范畴。
5.基础护理范畴内的护理技术操作应被认定为护士执业行为。例如导尿、灌肠、 PICC(peripherally inserted central venous catheters,经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 等,应属于护士执业行为。对于操作难度较大的护理操作,医疗机构应进行专门的培 训或技术准入,以加强管理。在实践中,护理人员必要时可请示上级协助,确保患者 安全。医师在医学教育与实践训练中,未接触过基础护理内容,不具备相关知识技能 基础,难度较高的基础护理操作则不应归为医师执业行为。
6.护士在急诊急救状况下采取常用的急救技术,如心肺复苏、环甲膜穿刺、膈下 腹部冲击法、电除颤、止血等,不应被认定为超范围执业。同理,医生在急诊急救状 况下进行护理操作,也不应被认定为超范围执业。
7.乡村医生开展执业活动,不必区分医疗或护理执业范围。《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 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8.基层医疗机构受地理位置、设施设备、人员等客观条件限制,如乡村卫生室、 卫生站、社区服务站等,不能配备足够的护理人员。为了保障患者得到及时的医疗服 务而暂由医生代为从事护理执业行为的,不应认定其行为属超范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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