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4日上海宝山区宝钢医院手术室失火(以下简称“上海宝钢医院失火事件”)导致手术室内接受全麻下肢截除手术的朱某死于一氧化碳中毒。当时各大媒体声讨声铺天盖地:“‘医跑跑’的医德跑到哪里去了”、“上海宝钢医院医生弃病人逃离不止是医德问题”、“有什么比人的生命更重要?”、“上海宝钢医院失火不是医德问题是人性教育问题”、甚至有的律师撰文“上海宝钢医院起火可追究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等等等等。一时间上海宝钢医院的手术室医务人员成了人人口诛笔伐的负面“焦点人物”。
时隔七年之后,认真分析该院手术室失火原因及教训或许对今后全国各医疗机构重视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上海宝钢医院失火事件”绝非偶然
“上海宝钢医院失火事件” 事后分析是由该院三楼2号手术室一通电工作中的挂壁式空气净化器故障所致。根据现场监控录像和多方调查,24日19时30分许,朱某因车祸被送入第三人民医院三楼1号手术室接受全麻下肢截除手术。手术室内共6名医护人员,包括2名手术医生、2名麻醉医生、2名护士。手术后期,一名麻醉医生、一名护士离开手术室进行患者手术情况录入。21时45分许,另一名护士发现隔壁2号手术室空气净化器起火,即取灭火器扑救,无果后则赶到二楼用座机报告医院总机室。与此同时,火势蔓延至1号手术室,另一名麻醉医生离开1号手术室呼救并告知同事用手机报警,后因烟雾很大无法返回手术室。2名手术医生继续缝合伤口,但终因照明断电、烟雾浓重,在查明呼吸机工作正常、手术床在停电状态下却无法搬动后,只得撤离现场寻求救援。
故障原因分析:
1、电源插座老化,年久失修。
2、手术室工作人员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报修。
3、手术室工作人员已经报修,负责维修的职能科室没有及时落实,留下隐患。
4、净化器质量问题。
但是,无论以上哪种故障的可能性,都是引起“上海宝钢医院失火事件”必然故障的源头。因此,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医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无可厚非的事实,医院相关责任人难辞其咎。
二、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性质
1、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对于进入经营场所消费者负有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如果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医院、银行、商场、网吧、宾馆、酒吧、电影院、游泳馆等一切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四、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对象
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对象与安全保障义务人之间应存在某种关系,受到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人,就是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
由于在法律中明确哪些人属于保护对象较为困难,《侵权责任法》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规定为“他人”,没有明确具体的范围,实践中哪些人属于保护对象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在司法实务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把“他人”分为受邀请者、消费者(患者)和未成年人,分别赋予管理人者和社会活动组织者以不同的安全保障义务。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患者和未成年人负有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五、安全保障义务的分类
一是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应保证其所使用、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服务设施、消防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隐患;
二是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配备的数量足够、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而且所配置人员应恪尽职守,尽到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积极履行照顾、保护义务,为权利人提供与其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包括外界、第三人)侵害的保障,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我国学者主流观点为侵权责任构成三要件说,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由损害事实、过错行为和因果关系构成。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构成要件也应以三要件说为宜,即被保护人受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存在过错而未尽到合理的积极注意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被保护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受害人而言是具有过错的。这种过错性质是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不包括故意在内。这种过失的表现,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就是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要受害人证明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已受到损害,就直接从损害事实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中推定义务人有过失。义务人则承担举证倒置责任,举证证明自己的注意标准且自己行为已达到该注意标准,以此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推翻过错推定,才不承担侵权责任,否则过错推定成立,构成侵权责任。应当依据以下标准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
(二)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
(三)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防范危险或损害的能力;
八、损害事实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因果关系
首先,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类型不同,对因果关系要件的要求也不同。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直接造成损害事实的情况下,其因果关系应当是直接因果关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是引起受保护人损害发生的原因;而在防范、制止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人如果其尽到了保护义务,就会完全避免这种损害,其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应当是间接因果关系,间接原因导致的因果关系比前面的侵权行为的要求就会降低。
其次,不同的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也有不同的要求。对于人身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适用相当因果关系,只要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发生的适当条件的,即构成因果关系要件,应当对该损害事实承担侵权责任。
九、上海宝钢医院失火事件吸取的教训
1.设置通风设备。排风口应设在手术室下部。病人施行乙醚麻醉时,实行局部吸风,发生火灾易于迅速排除有毒气体。
2.控制易燃物。易燃药品不得过量贮存。用过的乙醚、酒精等要随时放入有盖的容器内,防止引起火灾。
3.消除静电。涤纶一类合成纤维衣服易发生静电,应禁止所有人员穿其进入手术室。
4.预备必要消防设施。每位医护人员都应会使用灭火器“一摇二拔三压四喷”的要领。除配备灭火器外,还应配置便携式呼吸机、可拆卸病床。
十、上海宝钢医院失火事件引发的反思
1、患者安全应该放在首位
(1)医院管理者缺乏患者安全保障意识;
(2)手术室相关设施的设计没有体现“以人为本”理念,没有排气通风装置;
(3)职能科室尤其对重点临床科室的风险排查,没有尽到勤勉排查义务,导致火灾安全隐患发生。
2、医院安全保障应该人尽其责
(1)主管领导应该尽到风险预见义务
主管院领导经常对职能、临床科室进行风险教育,指导他们增强患者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要有风险预见的判断能力和分析能力。经常深入科室识别、处理不易发现的安全隐患。鼓励中层干部尽职尽责,奖勤罚懒,做好表率。
(2)职能科室应该尽到勤勉排查义务
职能科室应该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巡视、排查、处理,发现隐患立即处置,不要有麻痹大意的错误思想。除了定期进行排查外,还应根据天气变化等特殊情况主动增加排查时间、次数,多思考、勤排查,真正做到“安全无小事,勤查少风险”。
(3)临床科室应该尽到风险回避义务
临床科室对自己所在的科室可能产生的风险部位做到的“心中有数”,对科室布局不合理的地方要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建立“每日安全检查制度”和“手术室岗位责任制度”,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3、医院应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1)医院应定期进行“安全保障义务”“医疗安全防范”法律知识培训,职能科室应对临床重点科室实行“一对一”重点培训。
(2)深入临床科室进行“安全风险常识”的识别、宣传、教育配合自查、巡视、排查形成常态化、长效化。
(3)邀请相关生产企业到医院进行“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的指导培训,做到医院尽职,企业尽责。医院与企业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医院正常的医疗安全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
十一、强化医院安全保障 防止其他安全隐患
1.供电系统故障 如手术中断电,延迟手术时间。如肾透析极断电,透析被迫停止温度调节就会失灵,对使用中的患者会导致不良后果。婴儿保温箱断电,引发医疗纠纷的案例时有发生。因此医院要配置双电源供应系统,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4.设备材料质量责任认定,如创伤内固定不锈钢板断裂产生的纠纷,也时有发生。有几种可能:
(1)钢板质量问题。
(2)病人使用问题。
(3)患者自身体质问题。
(4)骨折处不愈合,重新取出钢板,再次手术。
5、使用人工心脏起搏器导致纠纷也有不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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