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抢救危重病患时亲属不签字,如何界定责任?最高法今起明确!

2017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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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1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解释》共二十六条,分为适用范围、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责任承担、附则等六部分。包含哪些与你我相关的内容?


医院抢救危重病患时亲属不签字,如何界定责任?

最高法首次明确: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引发的纠纷,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毕竟,救死扶伤作为医生的天职,就应该赋予他们应有的救治权,使其没有后顾之忧地及时投入到紧急救治中去。

众所周知,医患关系以及医疗纠纷成了近年来一个令医生和医院颇为头痛的问题。一些患者与家属动不动就殴打、伤害医务人员,更有些人因为对不属于医院过错出现的不如意后果提出天价索赔,使得院方过于谨小慎微,以致不经家属同意就不敢实施手术或正常的医疗方案,使患者得不到及时与应有的救治,从而导致“双输”局面。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实施紧急医疗措施的内容,但实践中对于如何认识该条中“难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以及紧急救助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分歧较大,亟需进一步明确。

比如,有媒体报道称,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丈夫送进某医院,在几十名医生、护士苦苦劝告下,其丈夫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而是在上面写上“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致使医院束手无策,孕妇死亡。类似的家属不签字致使手术不能进行的事件,媒体报道了不少,每次都会激起强烈的舆论反应。

一方面为了营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并给病人与家属应有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免因家属不同意导致有些应该及时进行的手术不能进行,丧失抢救时机,2009年制定《侵权责任法》时,第五十五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除此外,第五十六条又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问题是,不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如果医疗机构实施相应医疗措施不成功或者达不到救治效果怎么办?而根据行为人应对相关行为负责的责任原理,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患者或家属主张医院予以赔偿似乎有道理。加上对第五十六条也一直没有权威解释,如果不是有满满的成功把握,很多医生都因害怕担责,在患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不敢积极实施医疗措施。以至于,患者得不到及时救治的情况不断涌现。

此法规意义

有鉴于此,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这次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这就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使其在紧急情况下放心大胆地投入对患者的积极救治中去。

同时,对于医疗机构怠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不仅有利于指导实务操作,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也有利于保障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维护其生命、健康权益。

本来,在病情与生命的危急关头,时间就是一切,也应当当机立断,是容不得耽误救治时机的。救死扶伤作为医生的天职,就应该赋予他们应有的救治权,使其没有后顾之忧地及时投入到紧急救治中去。

另一方面,患者与家属没有医疗机构那样的医疗知识与专业分析、判断能力,本就应当与时间赛跑,在紧急情况下尊重医生的决定,给其抢救患者赢得时间。况且,即使存在治疗风险,让专业人员及时进行抢救,一般也比延误救治时机好得多。既然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就应当相信医疗机构,要有基本的信任。

相信《解释》实施后,患者会得到更好的救治,其生命健康会得到更好的保障,从而减少许多无谓的风险。

医疗美容引发纠纷是谁的责任?

最高法:医疗美容属于“诊疗活动”的范围,因医疗美容行为引发的纠纷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范围,应当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最高法指出,审判实践中,因为美容问题引发的纠纷如何适用法律,尤其是对此类纠纷是否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范畴,争议较大。明确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于规范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参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解释》明确了医疗美容属于“诊疗活动”的范围,规定因医疗美容行为引发的纠纷应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范围,应当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同时,《解释》还参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作了明确界定,以与生活美容类损害责任纠纷相区别。

产销明知缺陷医疗产品致死伤该怎么赔?

最高法:生产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或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销售的,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患者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发言人指出,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一章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制裁故意将缺陷产品投放市场并且已经造成了使用人严重人身损害的行为,督促生产者、经营者规范其行为,以充分保护产品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医疗产品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从某种意义上讲,缺陷医疗产品的危害较普通产品的危害更为严重。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规范医疗领域存在的医疗产品市场不规范、制售假冒伪劣医疗产品屡禁不止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该发言人称,由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标准,经过慎重考虑,《解释》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或者医疗产品的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销售的,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患者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对于威慑或者阻遏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的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利益,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旨在积极回应社会各方关切,统一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切实解决审判实践中各方反应较为突出的医疗损害责任举证难、鉴定难、责任认定难等难点、争点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指引医患双方规范各自行为,健全医疗纠纷司法解决机制,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法治化治理与发展,为增进人民健康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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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亲属,病患,医院,医疗,责任,患者,纠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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