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与独立法人的第三方医疗机构“一址两院”有什么样的政策依据?怎么进行注册落实?
3月份,笔者写了一篇文章《政策严控对外投资 公立医院如何通过合作快速发展?》
提到:
国家卫计委已经明文规定的独立法人的第三方医疗机构(2017.2《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8《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学中心、护理中心、消毒供应中心、中小型眼科医院、健康体检中心等10类专业机构。
针对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租用医院设备或场地问题,2015年,国家卫计委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已明确了公立医院对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与具体实施办法。
而对于“一址两院”是否具有可行性,各地已有不少实例出现。国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明确规定允许“一址多照”。例如,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与北京复兴博爱眼科中心均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但注册地址相同;山东省立医院与山东省医学影像研究所同样为“一址两院”形式。
有的医院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困难,因为2017.2《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没有关于第三方医疗机构注册地址的详细规定,而之前执行的是一个地址只能注册一家医疗机构。
虽然有了上面提到的复兴医院和博爱眼科、山东省立医院和山东省医学影像学研究所的例子,但是在山东没有政策许可,很多东西没法推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里面没有规定一址多照,可能在办理手续时,就得不到批准!这是刘家义书记在3月22日山东新旧动能转换大会上的讲话引起巨大反响的主要原因。
刘家义书记讲话提到:南方一些省的干部遇到新矛盾新问题“向前看”,用创新的思维寻找解决办法;山东干部遇到新矛盾新问题习惯于“向后看”,看有没有成规惯例可循、有没有现成经验可用。
有个文件,可以给第三方医疗机构“一址两院”提供政策支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
同时,山东省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就贯彻上述文件印发了本市的规定,可以作为第三方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一址两院、一址多院的注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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