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生理假是指女性在每月生理期可以享受的带薪假期,时间一般为一个生理期1-2天。带薪生理假保守争议的原因是因为,从女性保护的角度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更人性化,但这一假期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具体应用可能会引发隐私保护和反向性别歧视的争议,同时,对于女性就业者和用工单位来说,女性就业歧视也是困扰之一。
邻国日本1947年的《劳动基准法》规定有痛经现象或其所从事工作会加重痛经的女性可以休生理假。
我国台湾地区2013年《两性平等工作法》修订案规定,女性每年可以有3天生理假。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2018年10月25日发布《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三)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
笔者就该征求意见稿释放的信息发表几点粗浅的个人看法。
一、 立法进步,值得肯定
女职工的四期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在立法层面得以体现,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女性职工在工作期间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是立法的进步。依法保护合法权益,有法可依是必要保障,有法不依才会有违法成本。
二、 避免权利滥用,诚信方得长久
征求意见稿明确表述“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即并非生理期即可享受休假,而是生理期特殊情况如痛经或月经过多,且必须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所以,该假期是严格意义上的病假,而非正常公休假。假期待遇同病假待遇。为避免某些不诚信的套取休假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掌握“痛经”和“月经过多”的诊断标准,杜绝各种“人情证明”、“虚假证明”。
同时,也提醒各位想钻法律空子的女孩子,一年下来,全部成功套病假,也不过十几二十天,为此失信于单位,丢掉的是大好前程,失信于工作伙伴,丢掉的是起码的诚信做人,确实得不偿失。
三、确有可能会带来隐形就业歧视
在就业压力日趋严重的今天,除非工作性质本身,女性特别占优势,且男性从事意愿低,比如幼教、家政服务、护理工作等,用人单位因考虑用工成本等原因,确有可能在聘用人员时优先考虑男性。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既享受福利,就必须承受福利的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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