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隐私权保护不符条件 医院安装摄像头万不可太过任性

2019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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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话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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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主张是否得到支持,还要具体看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方式等,侵权后果等。

案例

网传,某年轻女性患者到医院就诊,行心电图检查时,患者发现墙角的隐秘位置有一个亮着蓝灯的摄像头正对着她的床头进行拍摄,患者要求工作人员遮挡,工作人员未有效遮挡。患者认为院方在检查间安装摄像头并拍摄其身体隐私部位的行为属于侵犯其隐私权,要求院方保证影像资料未流出,并在其本人见证下删除该部分影像资料。院方表示检查间内摄像头安装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暴力伤医事件的发生,科室自行安装,医院并不知情,且并无侵权故意 ,考虑患者体验不佳,已做撤除处理。患者到院要求见证删除录像资料时,被告知院方已自行删除,院方行为再次引发患者不满,双方产生争议,院方建议患者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争议。  

思考

该案为医患双方因隐私权侵权与否发生纠纷,院方认可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同时以撤除监控装置的行为停止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院方后期处置基本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在诊间安装摄像头的行为确实欠妥,且没有合法性依据,容易引发纠纷。虽然院方与患者沟通中表示,科室安装并未报备医院,医院并不知情。无论该情况是否属实,都暴露了医院的管理漏洞,如不报备即安装,视频是否合法保存、有没有外流、何人监管都是问题。科室自行安装监控装置,医院就熟视无睹吗?难道没有日常巡查?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和公安部办公厅于2013年10月22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二级以上医院为达到进一步提高医院安全防范能力,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应当在硬件设施建设方面,加强重点部位的监控。医院的供水、供电、供氧中心,计算机数据中心,安全监控中心,财务室,档案室(含病案室),大中型医疗设备、血液、药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均要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可视情况在医务人员办公室等区域的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上述文件规定表明,医院为加强重点部位的监控,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但文件所列举的重点部位显然不包括类似心电图检查室这样的诊疗区域。这种普通诊疗区域一般没有大中型医疗设备、血液、药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普通诊疗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装置不做硬性要求,根据需要安装,且仅限于上述区域的出入口,而不是室内。即使不查法条,视频监控装置采集图像的范围如果可以扩大至任何不特定患者身体的隐私部位,也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小朋友在幼儿园开始接受的性教育就包括不可将身体隐私部位展示于陌生人。

患者就诊时,其同意将身体隐私部位示人也是有条件的,如对方仅限于为其治疗的医生,且男医生单独为女患者查体时必须有第三人在场,身体暴露范围仅限于治疗的必要,如因教学、科研、院方宣传的需要,院方留取患者影像资料时,应征得患者同意或将图像做屏蔽处理等。

综上,医院或其他任何单位出于内部管理的需要,在单位内部安装监控装置,首先应当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次应当注意保护患者隐私,隐私权作为一种绝对权, 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权利人被侵权之后,也当然的拥有依法主张侵权赔偿的权利,赔偿主张是否得到支持,还要具体看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方式等,侵权后果等。 

END

案例根据网传信息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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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隐私权,摄像头,医院,院方,患者,部位,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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