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赛柏蓝 作者:半夏
10月23日,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发布《关于对2019年第三季度医疗机构上报未按议定价格和规定供应药品进行调查的通知》。
通知显示,根据辽宁省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直报系统数据,2019年第三季度(7月1日-9月30日)全省医疗机构上报未按议定价格和规定供应药品信息78条,经甄别、核实,其中有17个药品需要进一步调查。
这些药品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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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相关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务必对信息表内药品的供应配送情况进行确认,填写供应配送情况说明,在10月29日17时前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加盖公章的PDF版发送至辽宁省医保局。
上述通知中要调查的药品,是通过辽宁省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直报系统数据筛选出来的。我们可以发现,在大数据的助力下,现在药品的价格也是越来越透明,一些不合规的价格行为更是无处可藏。
实际上,作为统管“招标、医保、药价”的部门,国家医保局在管控药价方面的工作早已在推进。
近日,一则由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征求《关于做好现阶段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函在业内流传,该函对新形势下的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控、医保支付标准均提出了相关要求。
其中价格管控方面提到:
依托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建设全国药品公共采购市场,统一编码、标准和功能规范,推进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政策联动,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成本调查、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逐步完善具体方式方法,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
对于存在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配送情况严重不良、线上线下价格差异巨大以及连续多次进入预警范围等情况的药品,医保部门可函询经营者,要求书面说明情况,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正式约谈企业,要求药企举证说明变化原因,提供与药品成本相关的生产、经营、财务和流向等资料。
企业自愿承诺将药品价格调整到合理区间的,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函,并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到位。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调整的,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法采取信用惩戒、联合执法等多种手段严肃惩处。
从以上几点看,未来药价等信息将实现“裸奔”,这相当于国家及各地医保局撒下了一张药价天网,一切的不合规的销售行为将无处遁形,那些成本控制能力低、价格管控混乱的药厂,将面临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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