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药,财务、流向被调查

2019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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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柏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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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药品将被调查,包括生产成本及相关的经营、财务、产品流向和价格情况。

▍来源:赛柏蓝

▍作者:半夏

▍药品涨价要被调查

12月30日,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开展价格异常变动药品生产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显示,本次药品生产成本调查由四川省医保局组织,由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调查的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的价格异常变动药品;

二是生产企业在川申报挂网、要求调高挂网价格的药品;

三是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

四是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以及竞争不充分的药品。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发现,调查的范围都与药品价格价格有关,尤其是药品涨价。众所周知,近年来不少药品出现涨价的情况,尤其是一些短缺药和廉价药。

例如,内蒙古兴安盟此前曾发布通知,两个产品(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麝香保心丸)涨价,一个产品(盐酸洛美沙星滴耳液)停用。对于这些产品涨价或停用的原因,官方也给出了解释:涨价是由于原料药、原药材涨价,导致生产成本大幅增长;停用是由于原料短缺,导致产品无法正常生产及供应。

可见,成本上涨是药企最常用的涨价理由,但成本到底上涨了多少,外界往往不得而知,药企有没有利用所谓成本上涨,借机牟利,都是非常不透明度的。

在正常幅度范围内的药品涨价是一个普通的市场现象,通过药品生产成本的调查,将让药品涨价的理由更加合理,也能方便有关部门有针对性的应对和处理药品异常涨价。

▍调查内容是什么?

根据通知,本次四川省调查的内容包括:

国产药品生产成本调查的内容包括药品生产成本及相关的生产、经营、财务、产品流向和价格等情况。

进口药品的进口成本调查内容包括进口成本及相关的经营、财务、产品流向和价格等情况。

从以上要求我们能发现,本次调查药品生产成本,但并不仅限于成本,还包括药品的经营、财务、流向等数据。

实际上,对于药品生产成本、经营、财务、流向等情况的调查,业内早有传言。

近日,一则由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征求《关于做好现阶段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函在业内流传,其中价格管控方面提到:

依托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建设全国药品公共采购市场,统一编码、标准和功能规范,推进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政策联动,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成本调查、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逐步完善具体方式方法,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

对于存在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配送情况严重不良、线上线下价格差异巨大以及连续多次进入预警范围等情况的药品,医保部门可函询经营者,要求书面说明情况,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正式约谈企业,要求药企举证说明变化原因,提供与药品成本相关的生产、经营、财务和流向等资料。

企业自愿承诺将药品价格调整到合理区间的,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函,并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到位。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调整的,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法采取信用惩戒、联合执法等多种手段严肃惩处。

随着四川省开展价格异常变动药品生产成本调查,相信各省也会相继跟进该项工作。未来,药品价格、生产成本、经营和流向情况等信息,都将实现“裸奔”,届时,一切的不合规的销售行为将无处遁形,一切不合理的涨价行为也将被斩草除根。

对于一些虚列成本、抬高支出、违规操作,以及成本控制能力低、价格管控混乱的药企而言,将迎来又一次严厉的打击。

附:关于开展价格异常变动药品生产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为掌握药品生产成本情况,分析药品价格异常变动原因,科学合理应对药品价格异常变动,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国保发[2019]67号)、《关于开展药品价格与供应异常变动监测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0号)的有关文件规定,经省医保局同意,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械招采中心”)决定开展我省价格异常变动药品生产成本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药品生产成本调查的范围:一是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的价格异常变动药品;二是生产企业在川申报挂网、要求调高挂网价格的药品;三是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四是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以及竞争不充分的药品。

二、调查组织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组织的药品生产成本调查由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三、调查内容

国产药品生产成本调查的内容包括药品生产成本及相关的生产、经营、财务、产品流向和价格等情况。进口药品的进口成本调查内容包括进口成本及相关的经营、财务、产品流向和价格等情况。

四、调查方式

药品生产成本调查以书面调查为主,必要时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省内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的实地调查,由省药械招采中心组织人员到企业进行现场调查。省外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的实地调查,由企业向我省药械招采中心出据当地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认可的药品生产成本实地调查报告。

有下列情形时,需开展实地调查:

(一)书面调查数据不充分,不能满足分析调查药品价格问题的需要;

(二)调查单位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报送资料或报送资料不完整、不准确;

(三)药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

(四)群众来信反映比较集中的药品价格问题;

(五)函询约谈不能说明涨价正当理由或拒绝按要求作价格调整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的情况;

五、具体要求

(一)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的价格异常变动药品,将根据每月价格监测情况和国家医保局(医保办发[2019]30号)文件的具体规定确定。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要求填报药品生产成本资料,省药械招采中心汇总调查结果上报家医疗保障局和省医疗保障局。

(二)生产企业要求调高挂网价格的药品生产成本调查,由生产企业在递交药品挂网申请材料时,一并报送该药品生产成本资料,作为分析其涨价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三)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以及竞争不充分药品的生产成本调查,由省药械招采中心根据药品价格监测结果,不定期提出需要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的药品清单,并组织实施生产成本调查,以此作为分析药价问题、采取合理应对措施的依据。

(四)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企业应如实、准确、全面地填报生产成本调查数据和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对存在不报或虚报问题的企业,在审核其挂网销售资格时,将以虚报、瞒报、不报相关资料处理。

(五)为增强药品生产成本调查工作的透明度,我们将根据药品生产成本调查情况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定期发布企业诚信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药品品种名称、历史交易价格、诚信等级等。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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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流向,调查,药品,价格,企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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