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二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
《民法典》侵权编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医疗知情同意是医患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患方常以医方未尽告知义务主张权利,医方也时有因知情同意缺陷承担责任。知情同意是谁的权利?应该向谁告知?怎样才算有效告知?患方知情同意权实现的尺度在哪里?不同的法律,关于“同意”,不同的表述,意味着什么,如何理解?
《侵权责任法》规定:书面同意的证据认可患方同意实施诊疗的效力。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同意的证据认可患方同意实施诊疗的效力,不限于书面同意。
《民法典》侵权编规定:明确同意的证据认可患方同意实施诊疗的效力。
基于以上不同,和因不同而产生的困惑,我对《民法典》做了粗略梳理,总结如下:
经对《民法典》1260个条款检索、分类、整理,涉及“同意”条款60个,“同意”字样70处;涉及“书面同意”条款8个;涉及“明确同意”条款2个,“明确同意”字样3处。
同意事项: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2、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同意履行的法律效力
4、业主表决处分公共不动产
5、已设用益物权土地的地役权设定
6、最高额抵押权
7、质押财产处分
8、承诺
9、债权债务转让
10、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11、试用买卖
12、借款展期
13、承租人改善、增设租赁物
14、转租赁
15、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确定、合同解除
16、承揽合同主要工作交付第三人完成的
17、合作开发专利申请
18、保管人义务
19、委托人变更指示或转委托
20、行纪合同中,特殊委托物的处分
21、行纪人低价卖高价买
22、合伙事务的决定
23、合伙财产转让
24、临床试验审查
25、肖像权人的同意
26、个人信息处理与非法提供
27、现役军人离婚
28、孤儿送养
29、继子女收养
30、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收养
31、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
32、养子女8周岁以上,解除收养关系的
33、协商分配遗产
34、病历资料的公开
书面同意事项:
1、抵押权变更
2、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
3、保证责任
4、器官、组织、细胞、遗体捐献
5、临床试验知情同意
明确同意事项:
1、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2、医疗知情同意
个人总结:
同意、书面同意、明确同意均为肯定的表示。同意可书面,可口头,可明示,可默示。书面同意为明示同意的一种,以书面形式呈现。明确同意首先为明示同意,其次必须以某种方式证明其明确同意的意思表示,书面是其中一种方式,即使不是书面,如能以其他方式证明其明确同意,比如录音录像、第三方数据传输(电子数据)等都可以,加明确的目的应该是为了体现患方明确的意思表示。
在对公民个人权益影响方面看:个人信息处理和经同意后提供、病历资料经同意可公开、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都强调了个人隐私权和信息权保护,但分别用了同意和明确同意的表述。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与医疗知情同意,均涉及双方信息不对称、临床试验方法与医疗方法具有风险性和结果不确定性、甚至医疗患者获益更多,临床试验患者可能不获益,但两者分别用了书面同意和明确同意。器官、组织、细胞、遗体捐献,对于捐献人来说,是不获利益的,也只是用了书面同意,而不是明确同意。
由书面同意改为明确同意,改变意味着不同,仅仅书面或许在立法者看来不足以表达明确的意思表示,临床实践中可考虑如何体现“明确”。比如在知情同意模板中有“我明确同意......”的字样。
个人意见,请酌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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