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飞检报告:人员离职 要重新修订文件?

2020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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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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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合规,才是正道!

文 | 三耳

一份看似简单的飞检报告,却引起了一些小讨论!

6月16日,新疆药监局公布《药品批发企业飞行检查报告》。报告显示,5月12日,对新疆华新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了飞检,发现该公司存在5项主要缺陷和1项一般缺陷。

具体缺陷包括未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企业养护人员未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未建立健康档案,企业常温库没有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等。

不过,引发讨论的并非上述原因,而是一般缺陷“03401 企业未定期审核、修订文件”。

是未及时修订及更新还是因为离职?

这个缺陷还举了个例子,“如: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起草人、审核人及批准人均已离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未及时修订及更新”。

三耳看到这里,脑海中出现了很多问号。这说的是人员离职,就要修订、更新质量体系文件,还是说质量体系文件未及时修订及更新?

抱着疑问,三耳向圈内人士咨询了一番。

有人认为,上述一般缺陷的重点在于未及时修订及更新,也有人认为关键在“均”上,毕竟起草人、审核人及批准人都走了,关键要素改变。另有人说,是飞检老师举例不当。

企业制定的质量体系文件要始终有效

让我们回过头来,再看一下飞检报告所说的“03401 企业未定期审核、修订文件”。

它出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03401企业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

而上述现场指导原则,是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的。该规范第四节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有如下要求:

第三十一条 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第三十二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以及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使用的文件应当为现行有效的文本,已废止或失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这里说的“审核”,是定期、内审,这里说的“修订”,是定期、发生内部或外部环境变更时,这里说的“使用”,是要保证文件的使用、修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明确的识别,这里说的“废止”,是废止的文件,要按照规程处理,不得出现在部门或岗位操作现场。

简而言之,就是企业要制定质量体系文件,而且要定期审核、修订文件,要保证文件随着质量体系运作环境的变化,要始终有效。

当然了,老师飞检时,不仅查阅现行质管体系版本,对照部门或岗位使用版本,还会查阅修订情况,对照岗位操作是否符合修订后文件要求,同时,抽查文件现行文本、尚未发布、更改修订中、已废止或失效情况登记记录。

此外,在相关人员询问上,比如老师会询问负责修订审核的人员,核实能否正确描述质量体系文件修订的相关规定,又比如就修订后内容询问关键人员。

圈内人士认为,既然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起草人、审核人及批准人均已离职,也就是起草到审核再到批准的关键人物都不在了,没有人对这份文件负责,那么质量体系文件就要及时修订及更新。(GSP办公室 原创内容)

本文由作者自行上传,并且作者对本文图文涉及知识产权负全部责任。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邮箱:guikequan@hmkx.cn
关键词:
起草人,药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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