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鑫教授:民法典等新法对病历的规定及影响

2020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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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登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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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的法律法规,对病案书写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除《民法典》外,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的法律法规中,都对病历有不同程度的规定与要求。

日前,在“第29届中国医院协会病案专业委员会学术会议”上,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刘鑫教授,就对这些法律法规对病历的规定及影响,做出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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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对其演讲内容做整理分享:

近年来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中,以下法律与病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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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对其中一些内容做详细解读。

民法典基本情况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编+附则,8分编,1260条。

《民法典》出台后,关于医疗侵权诉讼的几个疑惑:

民法典编纂对医疗侵权诉讼是否有影响?

民法典及民事证据规定出台取消了举证倒置。相反的观点:举证责任倒置一切如初,没有变化。

民法典只允许患者查阅复制客观病历。

有关执法机构对病历管理陷入误区。

在民事证据规则之下医疗损害鉴定有无变化?

 民法典编纂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 第1219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书面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告知要求的变化 

告知的两个层次不同要求:说明、具体说明

说明:诊疗活动中病情和医疗措施告知

具体说明: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告知

★具体说明:不抽象,不笼统,细节很明确;告知文书应当详列告知的内容、要点;还应当与患者进行交流、答疑和沟通。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同意→明确同意 

体现了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充分尊重。

明确同意:

“谁”在“同意”?

是“同意”的表态,不存在歧义。比如,医师告知家属可以进行尸检并签字,家属同意;

“同意”指向的内容明确,告知内容庞杂。

不一定“书面”同意,可以录音、录像、证人等方式证明,但存在“不明确”的风险。

 医疗告知中需要强调的问题 

医疗告知的全程性:所有医疗环节,所有医务人员,所有患者

医疗告知对象:

首选:患者本人

保护性医疗,未成年,精神病,昏迷,授权:患者近亲属

医疗机构负责人:紧急情况

关于授权近亲属签字问题 

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

授权委托书本质上是协议、合同:有甲方乙方,并双方均签字。

被授权人不在,其他人有无权利签字:不能。

增加若干被授权人的风险及对策:一个人签字。

注意:并不是每个患者都要签授权委托书,不是病历的必要项目。

 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 

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家属:指家庭内除户主本人以外的家庭成员。

代理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编纂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 第1225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参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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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 第1226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理资料的,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参见《民法典·人格编权1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1032-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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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人格编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与个人信息和隐私规定关联的法律法规: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书写基本规范》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民法典等对病历的违规处罚

 病历管理违规有关的执法 

卫生行政管理与执法中的压力:

患方律师在病历大做文章:

病历查阅、复制,医院不配合,主张过错推定;

病历有瑕疵、缺陷,不认可病历真实性,不同意鉴定;

病历有瑕疵、缺陷,寻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以处罚为前提,跟医院协商、谈判赔偿;以过错推定为前提,不用鉴定,法院判赔。

卫生行政部门不予配合,行政诉讼。

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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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病历违规的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45条: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7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病历失真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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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因当事人采取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制作方对病历治疗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两个争议点 

篡改、伪造、隐匿、毁灭:

有改变病历内容、隐藏病历事物的行为;

有主观造假的故意,客观上违反法律规定;

区别于“违规修改病历”:没有造假的故意。

抢救患者耽误病历书写补记:

是所有病历还是抢救记录;

是被抢救患者病历,是否含其他患者病历。

 民法典·合同编基本情况 

合同内容条款含义解释: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总则编第142条 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以上法律内容对病历的合理书写和使用提出了种种要求和限制,但法律不单单是抠字眼,在实际工作中,应结合其实际内涵给予综合认定,合理合法地保护医患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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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病历,应当,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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