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or竞争 | DRG对第三方医学检验有哪些影响
第三方医学检验(ICL)是DRG推进过程中“同行的伙伴“吗?
2019年6月,《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要求,30个国家试点城市2021年将启动实际付费。
不久前,国家医保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19号建议做了答复。答复称,国家医保局正在组织对30个试点城市DRG((Diagnosis Related Groups,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模拟运行的评估,评估通过后将正式开始模拟运行。
对于DRG具体是什么,是怎么运作的,已经有很多的报道,我们就不赘述了。但是DRG对于ICL而言,究竟会怎样,或许从过往的研究里面会有一些启示。
DRG与ICL
图表1、中国DRG发展的时间节点
中国人口众多,医疗资源丰富,但是分配并不均匀,DRG收付费模式,正是从提供医疗服务质量的角度,进行客观的评价,达到“同病、同治、同质、同价”。
国内关于DRG的探索试点,最早是从北京开始,至今也有接近10年的经验,在2017年6月,国务院提出开展试点工作之后,有不少地区的医院已经在2018年开展了DRG的收付费模式。
图表2、2组患者费用构成情况比较
图表2所示的研究,就是广东在2018年实施DRG付费的一家区级二级医院,对照组是2017年未实施DRG的患者相关费用。
由对比可见,实施DRG前后,总费用是有统计学上显著性的差异(P<0.01、|Z|>2.58),但是检验费用方面,并无统计学的差异(P>0.05、|Z|<1.96),患者检验检查费用(影像、检验)基本没有变化,其中代表医生“劳动”价值的诊疗费用有提升明显。
另一方面,在2017年下半年,广东省该医院所在地区进行了大幅度的医疗物价调整,检验物价整体降低10%(包括影像、医学检查),同时,大幅提升了诊疗费用的物价,也符合数据中诊疗费用的明显提升。
物价通知相关链接:
http://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1707/04/c523057.html
http://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1705/17/c429148.html
虽然从数据方面,展示出来检验费用没有差异,但是检验物价10%的降幅,并没有传递到DRG后的检验费用中。
对于ICL而言,也并不会负增长,只是带来了增长率的放缓。但是对于医院检验科而言,意味着科室并没有新的技术平台,带来检验“单产”的提升,我们相信,这也反应了大多数县级医院检验科,在DRG体系之下的现状。
这个实际的例子,其实就是现在大环境的一个缩影,检验物价的下调,以及DRG付费的推动下检验科与ICL的现状。
DRG之下,医院检验科更加需要ICL
DRG 收付费制度下,医疗机构“超支自付、结余留用”,基于DRG支付方式的改革,医院将从医疗服务能力(DRG组数,病例组合指数CMI,RW)、医疗服务效率(时间消耗指数,费用消耗指数)、医疗服务安全(中低风险组死亡率,低风险组死亡率)三个维度的六个指标,对医疗服务绩效进行评估。
因此,医院为了保持收入,就需要更多的“DRG数量”、更高的“CMI值”,更好的“时间效率”、更低的“费用效率”,而这些都需要更加精准,和高效的诊断支持。
基层医院的检验科就需要配置更多的平台,使其能够诊断更多的疾病,同时,还要有高技术平台,协助疑难病例的诊断,提高“CMI”。
在现在公家钱袋子都紧张的情况下,基层医院的检验科,短时间内提升到满足医院发展的状态,跟ICL的合作,是一条相对便捷的路。
DRG之下,临床医生也更加需要ICL
一方面,医生可能会为了增加收入或效益,随意填写或歪曲病案信息,增强并发症的程度,让“小病”变“疑难病”或“大病”。
虽然这部分会带来诊断的增长,但是相信,监管的完善,会逐渐规范,不会让这种现象“有机可乘”。
另一方面,目前很多省份的重点学科评审也都需要结合DRG数据,医生自身的发展,更加聚焦到提供医疗质量的高低上面。
如何提高医生的诊断水平,协助医生更快速和精准的诊断出疾病(越快、越疑难)、这也是ICL与临床医生携手共进最佳点。
对ICL从业人员的要求也会更高,要从现在项目推荐,到疾病诊断的销售。
基于DRG支付方式的改革,将对医院现有绩效激励产生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倒逼医院精细化管理,也会对临床科室及医生带来一系列的深远影响。
最后再说一下,对于最近提到的DIP,作为DRG的搭档,DRG对医院自身医疗质量的要求比较高,对于现在的整体医疗环境,跨度太大,而按照病种分支付费的DIP,正好是个比较好的补充,同时,DRG提升的医疗质量,也会促进DIP的发展。
无论是DIP还是DRG,对于ICL而言,医院提高医疗质量,是绕不开诊断水平的提升,在官方“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都是殊途同归,助力提升医院检验诊断实力,助力临床医生疾病诊断能力提升,ICL一定未来可期。
30家试点DRG的地区名单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临汾市、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吉林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上海市、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金华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南平市、江西省上饶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安阳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湘潭市、广东省佛山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海南省儋州市、重庆市、四川省攀枝花市、贵州省六盘水市、云南省昆明市、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庆阳市、青海省西宁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指定乌鲁木齐市为试点城市”。
DRG推进的时间进度
按照意见规定,三年时间,DRG试点工作的进展安排如下:
2019年12月,将完善国家分组,试点城市准备并陆续开展模拟运行;
2020年6月前,开展模拟运行督导检查;
2020年7-12月,DRG模拟运行评估进一步完善;
2020年12月,审议模拟运行情况,部署下一步工作;完成模拟运行,符合条件的启动实际付费,国家系统正式上线;
2021年1-5月,召开典型经验交流会;
2021年6月底前,督导调研,推动工作落实;
2021年9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专项评估,提出完善意见及下一步计划;
2021年12月前,向国务院汇报试点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安排。
参考资料:
1、王文静,程灿昌,胡勇军,等.DRGs付费模式对基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的影响[J]. 现代医药卫生, 2020(17).
2、张春华, 郗晓婧, 钟华,等. 新疆某三甲医院基于DRGs指标的医疗服务绩效评价研究[J]. 中国病案, 2020(9).
3、刘荣飞,薛梅,李紫灵.DRG的国内外研究进展[J].卫生经济研究,2020(10).
4、周海龙,封卫征,汤洁,等.基于 DRGs 的住院医疗服务的绩敁评价[J].中国病案,2019,20(2):39-41.
5、DRG相关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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