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多种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这些问题本应通过合法合理途径进行解决。 但一些人却为了实现目的,完全不顾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以为用“非常手段”就可以迫使对方妥协,结果把自己“送”进了拘留所 。
近日, 泗洪县居民黄某、陈某红因其亲属在某卫生室输液时出现不适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纠集多人将死者遗体强行停放在该卫生室内,严重扰乱了该单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接到报警后,泗洪警方迅速调集警力到场处警、控制事态,在多次劝说无效后依法进行处置,并将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黄某、陈某红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查,违法行为人黄某、陈某红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泗洪警方分别处以行政拘留7日、行政拘留5日 的处罚。

近年来,国家一直在严厉打击医闹行为,2020年6月1日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此作了相关规定。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7条第三款规定: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9条、《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原卫生部与公安部于2012年联合发布)第1条等也设有类似规定。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105-106条明确:
“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精神卫生法》第80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9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47条、《护士条例》第33条等也清晰地表达了相似的立场。
在法律责任的具体承担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侵权赔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以及《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侮辱罪、诽谤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都可能在个案中适用于“医闹”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医闹肯定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但执法难度比较大。 一是患者家属多会得到普通民众包括一些执法人员的心理认同,二是毕竟患者(往往是医疗事故的死者)家属确实受到了打击,一些过分的行为多给予理解。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仅在第(四)项规定明确了起哄闹事类寻衅滋事犯罪必须以发生在公共场所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为构罪要件。
而包括伤人、毁财在内的其他三种类型寻衅滋事犯罪均未使用“公共场所”的用词。
说明公共场所并不是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空间要件。2、从法益保护角度看,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是社会秩序。
行为人闯入社会交往的场所,侵害与社会交往相关的人身、财产安全,即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应当纳入到寻衅滋事罪的规制范围,而不必考虑案发的时间、地点、人流分布等因素。3、医疗秩序包含于社会秩序之中。
行为人闯入医院伤害医务人员、损坏医疗设备,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一旦行为人在医院的打砸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修正案(九),将“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罪”,变更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意味着“医闹”今后将入刑。该刑种的处罚级别也被提高,从原本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提高为“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第三款中,该条还规定,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