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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开放特殊医疗的利与弊——北京为特需医疗划下三个10%

2021-04-14   马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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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级公立医院开放特殊医疗应该有更加细致的规范。

4月12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和国际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北京市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向患者提供部分特需医疗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在国家允许的比例范围内设置和发展国际医疗部,放开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通知》对特需医疗服务的医院级别和规模作出了严格规定:

公立医疗机构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床位数,不得超过医疗机构登记床位总数的10%;除特需夜门诊和特需节假日门诊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在职医师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量不超过医疗机构出诊单元总量的10%。医疗机构内设的国际医疗部在完成政府委托的涉外医疗服务任务外,为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特需医疗服务,服务总量包含在全院10%控制范围内。一级和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服务量减少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增加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规模。

纵观北京市的规定,相信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此规定的过程中权衡了开放特殊医疗的利弊得失,从而做出了既满足医疗市场需求,同时又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一个权宜的阶段性管理规范。

三级公立医院开放特殊医疗特别是开设国际医疗部,有助于公立医院的技术与管理同国际接轨,促进公立医院的医疗技术能力与管理水平提升。而公立医院作为地区的医疗中心, 必然需要这种与国际医疗市场的同步化,从而能对所在区域的二级及以下医院形成很好的示范与指导效应。同时,开放特殊医疗服务能为公立医院留住高素质人才起到一定作用。因为特殊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从事服务的专家价值体现也会相应得到提升。第三,开放特殊医疗服务有助于提升公立医院品牌效应,增强居民就诊的吸引力。第四,也可以为公立医院所承担的基本医疗、医疗科研、教学和技术帮扶提供必要的自筹资金。因此笔者非常赞同区域性的部分三级公立医院开放特殊医疗服务和开设国际医疗部。

公立医院属于政府举办,是基于公民健康权利需要的一种全民性医疗保健制度的关键。必然要将有限的医疗保障基金用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开放特殊医疗,自然将挤占公立医疗资源,在目前公立医疗资源仍然紧张的状态下,将会构成对人民群众利益的侵害。同时也会分割本属于社会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市场补充的市场份额,从而阻碍社会医疗机构的发展,损害其社会医疗机构的利益,形成一种不平等的竞争关系。

特殊医疗放开服务价格,就必然形成市场竞争态势,公立医院以其政府举办的品牌、资源占有和市场占有等优势,其竞争力将是其他社会医疗机构所无法竞争的。必然形成公立医院特殊医疗服务暴涨,达到一床难求和一号难求的局面。特殊医疗服务的对象多是达官贵人或有钱人,而这种市场畸形竞争的态势,不断拉升了一般市民的仇富、恨官心理,还有可能成为公立医院腐败的助长剂。

笔者觉得,不应鼓励三级医院开放特殊医疗,也不能搞一切地要求三级医院开放特殊医疗。否则,就会形成双一轮的申报三级医院,从而削弱基层医疗机构,形成倒金字塔的医疗分级体系。同时应该严格规范特殊医疗收入的管理,严格控制其使用范围,特殊医疗收入只能用于教学、科研、对基层医疗的技术帮扶,而不宜用于医院员工的薪酬、福利性支出和改善医院办公环境性支出等,否则会导致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滑坡。

笔者认为,对三级公立医院开放特殊医疗应该有更加细致的规范。县市区行政区域所属的公立医院即便是三级医院也不宜开放特殊医疗。只有地市级行政所属的三级公立医院可以设立特殊医疗。笔者认为,倒应该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放特殊医疗与国际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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