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卫健委下发红头文件《关于印发甘肃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将医师考核细则严格化。
图源:甘肃省卫健委
《通知》称,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基层医师也在定考范围内,不合格者停止执业
《通知》指出,上述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专长)、口腔和公共卫生。每两年为一个周期。《通知》强调,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医师因不可抗力因素在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考核的,由 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具证明并向考核机构申请,应在原定考核结束半年内完成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医师注册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触碰14条“红线”,考核不合格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擅自在主要执业机构或备案执业机构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或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考核机构要严格监督,违反者取消资格
《通知》还要求,考核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履行工作职责,自觉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和指导,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同时,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照《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医师考核周期内考核不合格。由此看来,定期考核不亚于执业考试,需认真对待。
来源|医管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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