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喝农药在医院抢救时,侄子嫌丢人将其拉回家后死亡,法院判决...

2021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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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民权县检察院审查并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法院认为吴某某拒绝为吴某乙治疗的行为与吴某乙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确定,认定吴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日前,有记者在中国检察网获取一份不起诉决定书,系河南省民权县检察院作出的。

其中提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 生于1990年,初中文化。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8月31日被民权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民权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民权县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民权县检察院于同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民权县公安局于同年10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民权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民权县吴某乙在家中喝药自杀,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共同生活的侄子)开车将其拉到民权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在治疗过程中吴某某认为吴某乙在家中喝药自杀给自己办难看,非常气愤,便放弃治疗,将吴某乙拉回家中,致使吴某乙回到家中三个小时后死亡。

经法医鉴定:吴某乙符合毒死蜱中毒死亡。

经民权县检察院审查并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法院认为吴某某拒绝为吴某乙治疗的行为与吴某乙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确定,认定吴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民权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吴某某做存疑不起诉。

-THE END-
 

来源: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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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权县检察院,故意杀人罪,农药,抢救,死亡,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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