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27953—2011《疫源地消毒剂卫生要求》。本标准与GB27953—201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增加了“随时消毒”“终末消毒”等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增加了原料要求(见第4章); ——增加了杀灭病原微生物的范围(见7.1.1.1、7.1.1.3、7.1.1.4、7.1.1.5、7.1.1.6); ——增加了经血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和特殊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物的消毒剂选择要求(见7.1.1.5、7.1.1.6); ——将标签说明书要求和注意事项纳入第8章,修改了注意事项(见8.1、8.2); ——删除了附录A,对其消毒剂量进行修改、增加对朊病毒污染物消毒处理方法后纳入正文(见7.2,2011年版的附录A); ——删除了生活饮用水、果蔬、手和皮肤消毒的内容(见2011年版的5.2.3、5.2.4、5.2.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人民解放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卫生监督所、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素良、韩艳淑、张流波、孙印旗、班海群、崔玉杰、孙克勤、王茜、张海霞、王金燕、姚楚水、李新武、顾健、崔树玉、朱仁义、胡国庆、孙惠惠。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27953—201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9193疫源地消毒总则 WS/T367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282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卫生部(卫监督发〔2009〕5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疫源地 现在存在或曾经存在传染源的场所或传染源可能播散病原体的范围。 3.2疫源地消毒 对疫源地内污染的环境和物品的消毒。 注:包括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3.3随时消毒 疫源地内有传染源存在时进行的消毒。 3.4终末消毒 传染源离开疫源地后,对疫源地进行的一次彻底消毒。 3.5疫源地消毒剂 疫源地消毒所使用的并能达到消毒要求的消毒剂。
5. 技术要求 5.1消毒剂的有效成分含量应在标识值±10%范围内,在产品有效期内有效成分含量下降率不得超过10%且不得低于企业标准的下限值,pH值应在标识中心值±1.0范围内。在使用范围中对金属腐蚀性和重金属含量有限制要求的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5.2消毒剂的实验室杀灭微生物效果应达到《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并应满足杀灭传染病疫源地中目标微生物的要求。 5.3现场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后,自然菌和目标微生物应符合GB19193的评价要求。 5.4消毒剂的毒理学安全性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对使用者的健康不得产生危害。
6. 检验方法 6.1理化指标 按《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和/或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检测。 6.2杀灭微生物效果 按《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和/或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检测。传染病目标微生物的检测方法参照相关标准或检测技术规范。 6.3毒理学检验 按《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和/或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检测。
7. 使用方法 7.1常用消毒剂的选择 7.1.1根据污染病原体的种类与抗力确定常用的消毒剂 7.1.1.1朊病毒污染物:选择含氯消毒剂或氢氧化钠,配合压力蒸汽灭菌方法。 7.1.1.2芽孢污染物(如炭疽杆菌芽孢、破伤风杆菌芽孢污染物等):选择含氯类、过氧化物类、含溴类和甲醛等消毒剂。 7.1.1.3分枝杆菌(如结核分枝杆菌、麻风分枝杆菌)、亲水病毒(如脊髓灰质炎病毒、诺如病毒、腺病毒、轮状病毒、甲型肝炎病毒、戊型肝炎病毒及引起手足口病病原体)、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等病原体的污染物:选择含氯类、含溴类、过氧化物类、醛类和含碘类等消毒剂。 7.1.1.4细菌繁殖体(如霍乱弧菌、痢疾杆菌、白喉棒状杆菌、伤寒沙门菌和副伤寒沙门菌、布鲁氏杆菌、淋病奈瑟菌等)、亲脂病毒(如流感病毒、麻疹病毒、汉坦病毒等)及螺旋体等病原体的污染物:选择含氯类、含溴类、过氧化物类、醛类、含碘类、醇类、胍类、季铵盐类等消毒剂。 7.1.1.5一些易受到有机物影响且引发严重疾病的病原体(如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丁型肝炎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等)的污染物,宜选用高水平消毒剂,如含氯类、含溴类、过氧化物类等消毒剂。 7.1.1.6特殊传染病病原体(如SARS-冠状病毒、MERS-冠状病毒、埃博拉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7N9禽流感病毒、鼠疫耶尔森菌和狂犬病病毒等病原体)的污染物,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应指南进行。 7.1.1.7未查明病原体的污染物,按照7.1.1.2确定适用的消毒剂。 7.1.2根据病原体污染的消毒对象确定的常用消毒剂 7.1.2.1常用的物体表面消毒剂:含氯类、含溴类和过氧化物类消毒剂等。 7.1.2.2常用的空气消毒剂:过氧化物类消毒剂(如过氧乙酸、二氧化氯、过氧化氢、臭氧等)。 7.1.2.3常用的污水消毒剂:含氯类、含溴类和过氧化物类消毒剂。 7.1.2.4常用的餐饮具消毒剂:含氯类、含溴类和过氧化物类消毒剂。 7.1.2.5常用的排泄物、分泌物及尸体消毒剂:含氯类和过氧化物类消毒剂。 7.1.3根据环境保护要求确定的常用消毒剂 在确保消毒效果的情况下,推荐选择过氧化物类消毒剂(如过氧化氢、过氧乙酸、二氧化氯)、季铵盐类消毒剂等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消毒产品。 7.2常用消毒剂的使用方法 7.2.1朊病毒所使用的消毒剂的消毒方法 按照GB19193和WS/T367规定的方法。 7.2.2含氯消毒剂的使用方法 含氯消毒剂的使用方法见表1。 7.2.3过氧化物消毒剂的使用方法 过氧化物消毒剂的使用方法见表2。 7.2.4含溴消毒剂的使用方法 含溴消毒剂的使用方法见表3。 7.2.5季铵盐类消毒剂的使用方法 季铵盐类消毒剂可用于细菌繁殖体污染的物体表面的消毒处理。 擦拭、浸泡、冲洗的使用剂量为400mg/L~1200mg/L,作用5min~20min;喷雾的使用剂量为1000mg/L~2000mg/L,作用时间为10min~20min。 7.2.6胍类消毒剂的使用方法 胍类消毒剂可用于细菌繁殖体污染的物体表面的消毒处理。 擦拭或浸泡消毒的使用剂量为2000mg/L~45000mg/L,作用时间应大于或等于10min。 7.2.7甲醛熏蒸的使用方法 7.2.7.1概述 甲醛熏蒸消毒方法可用于被污染设施和大型设备的消毒处理。 7.2.7.2加热熏蒸法 7.2.7.2.1适用于细菌芽孢、分枝杆菌及亲水病毒污染物的熏蒸消毒处理:在温度≥18℃,相对湿度≥70%,密闭的条件下,用量为25mL/m3~50mL/m3的甲醛,加热熏蒸12h~24h。 7.2.7.2.2适用于繁殖体及亲脂病毒污染物的熏蒸消毒处理:在温度≥18℃,相对湿度≥70%的条件下,用量为12.5mL/m3~25mL/m3的甲醛,加热熏蒸12h~24h。 7.2.7.3化学熏蒸法 适用于细菌芽孢、分枝杆菌及亲水病毒污染物、繁殖体及亲脂病毒污染物的熏蒸消毒处理:在温度≥18℃,相对湿度≥70%,密闭的条件下,40mL/m3的甲醛与30g/m3的高锰酸钾混合,熏蒸12h~24h。
8. 标签和说明书 8.1标签和说明书要求 按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8.2注意事项 8.2.1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有效成分及含量、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产品有效期和注意事项。 8.2.2应采取措施防止消毒剂对使用者的损伤,如甲醛熏蒸消毒应做好呼吸道和皮肤防护,消毒后应充分开窗通风。进入疫源地消毒的人员应有相应级别的个人生物防护措施。对不明原因的传染病,应采取最高级别的防护措施。 8.2.3应熟悉消毒剂消毒效果的影响因素,消毒剂量应充分考虑消毒现场的环境和消毒对象的物理化学因素,确保消毒剂的使用效果。如对朊病毒传染性材料、复用工具和其他材料,在消毒前应保持湿润。 8.2.4消毒剂的选择应兼顾对环境污染较轻、对消毒对象损害较小、且能保证消毒效果三个因素。 8.2.5应选择理化性质稳定的消毒剂作为储备用消毒剂,稳定性较差和稀释使用的消毒剂宜现用 现配 。 8.2.6季铵盐类消毒剂、胍类消毒剂不得与肥皂或其他阴离子洗涤剂合用,也不得与含碘消毒剂或过氧化物类消毒剂(如过氧化氢)、高锰酸钾、磺胺粉等同用。 8.2.7消毒剂的规格和包装宜便于现场消毒的应用。 8.2.8对易燃、易爆、易挥发、易腐蚀的消毒剂应采取防燃、防爆、防挥发和防腐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