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相较于1998年出台的《执业医师法》,《医师法》实质性修订内容较多。希望本文对医师朋友们有所帮助。
早在1998年6月26日,我国第一部《执业医师法》颁布,并于1999年5月1日生效;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执业医师法》的第四十条进行了修订,将条文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他内容未进行任何实质性修订。直至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称《医师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22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那么我们就来看看与《执业医师法》相比,《医师法》有哪些重大变化,将对执业医师这个职业群体产生怎样的影响。
1、医师可职业的机构范围发生改变
《执业医师法》规定: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重大的变化在医师可以执业注册的机构范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2、医生的职业精神写入法律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高度凝炼了医务工作者“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本次《医师法》(第三条)将此正式写入法律,作为医师职业应当秉承的崇高的职业精神。
3、首次在法律中规定每年的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
首个中国医师节的时间是2018年8月19日,那是经卫计委(今卫健委)申请、国务院批准的节日。而今天的《医师法》是以法律的形式将每年的8月19日确定为中国医师节。法律是我国最高法律效力的立法形式,此处修订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医师这一职业的重视和认可。
4、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不可再报考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资格考试
《医师法》删除了《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执业医师报考资格)第(二)款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的规定;同时,《医师法》删除了《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执业助理医师报考资格)“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表述。也就是说,以后只有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满足一定执业经验的基础上方能报考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考试。
但同时国家也考虑到了实际情况,为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留了一条“门缝”:《医师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抓住机会啊!
5、增加了中医医师资格的认证方式
《医师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6、将多点执业正式写入法律,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执业医师法》没有多点执业的相关规定。2017年2月28日,卫计委(今卫健委)颁布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4月1日施行)首次规定了多点执业,但该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7、多个条款进一步细化医生执业规范
《执业医师法》关于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执业规范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泛和笼统,《医师法》对此进行了修正,具体表现为:
1)《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清晰表述为: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
2)增加“保护患者个人信息”的规定,不单是保护患者隐私;
3)扩大医师告知范围,也就是扩大了患者知情权范围。《医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而《执业医师法》只是规定“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
4)增加了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的特殊处置程序。《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一新的规定相信对缓解医患纠纷、救治生命发挥很好的作用。
5)明确开展临床实验和临床研究的,需要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详见《医师法》第二十七条。
6)加强医师出具医学文书的责任。《医师法》第二十四条重点强调了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篡改”和“病历”是新增的表述。同时,该条第二款新增”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规定。
8、鼓励医师进行公共场所的急救服务
《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新增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给有心实施自愿急救服务、又担心被“碰瓷”的医师吃了一颗“定心丸”。
9、赋予医师更大的诊疗自主权,也有助于患者的救治
《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新增规定: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该条规定使得医师在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能够更放心的实施救治,也有助于促进医学进步。
10、扩大了医师应当报告的事项范围
根据《医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医生新增的应当报告的事项包括:1)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2)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3)发现假药或者劣药。相信新增的第1)项规定与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有关。
11、新增定期考核制度,提升监督部门层级
首先,新增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周期为三年(对具有较长年限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以简化考核程序);
其次,提高了负责监督指导主管部门的层级。将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12、新增了疫情防控的内容
相信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也让国家认识到在疫情防控方面的薄弱之处,因此,《医师法》第四十五条新增了要求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医师,并要求加强医师在疫情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的业务培训。
13、细化法律责任,明确法律后果
根据国家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在医师违反《医师法》的强制性规定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医师法》及《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医师罚款、吊销执照、禁止从业等系列行政处罚措施。《医师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一章对各项处罚的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进行了很详细的规定。
无疑,《医师法》的修订加大了对医师合法权益的保护,提升了医师的法律地位,同时细化了医师执业规范。这是对医师的保护,能够帮助医师在法律制度的保护下放心的实施救治,更好的化解医患纠纷。最后,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也促使《医师法》新增了很多预防疫情发生、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条款,比如扩大医师法定报告范围、要求基层医疗机构配备公共卫生医师、加强医师疫情防控等业务培训等等。
最后,本文仅是笔者认为《医师法》值得强调的重大修订内容,仍有不少新增的修订内容在本文没有体现。感兴趣的读者请全文通读《医师法》,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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