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作为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提供医疗结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初步证据。
作者: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杨振林律师
原告蒋某某2017年7月26日在被告昆明某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家医院”)进行右额部脑膜瘤切除术,由于右额部脑膜瘤未全部切除,2018年1月22日在四川某医院(以下简称“第二家医院”)进行第二次手术切除。原告认为第一家医院在第一次手术中未能切除干净全部肿瘤,存在过错,导致原因进行第二次手术,要求第一家医院赔偿其全部损失。
原告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作为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提供医疗结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初步证据。
首先,原告提交的复印病历与封存病历存在血量不一致等瑕疵。
第二,被告并未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的病历资料,同时,原告复印的病历没有住院病案首页、病程记录。
第三,被告提交的手术有创操作同意书、手术申请等证据中并未进行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而结合原告到第二家医院的治疗情况,该手术存在替代性方案。
综上,原告的初步证明责任已经完成。被告向一审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但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瑕疵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导致鉴定机构做退鉴处理,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过错不能通过医疗损害鉴定予以认定,被告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
杨振林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多年办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经验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医院有保管病历资料和提供病历资料的法定义务。如果医院拒不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医疗纠纷案件中,医院拒不提供住院病案首页、病程记录,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分配举证义务。如最终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并且依法作出鉴定意见,法院可以根据鉴定意见划分责任。
但是本案导致最终无法鉴定,并且无法鉴定的责任在于医院拒不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导致,最终法院认定医院承担本次医疗过错的全部责任,依法有据。
但是要注意,并非医院拒不提供完整病历法院就一定会判令医院承担全部医疗过错责任。前提是最终无法鉴定的责任在于医院,在此种情况下才成立。作为患者方,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要特别注意,建议聘请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代理。如果自行代理,很容易导致无法鉴定责任在患方,这样不仅医院不承担全责,即使承担责任,也会是比较低的责任,甚至无责。面对这样的案件客户,在一审判决下来再来委托我们代理,我们能够做的事情非常有限,已经错过了一审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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