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有为医师多点执业提供便利的义务,同时,还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那么如何管理多点执业的医师呢?笔者提出个人看法。
2021年8月20日,《医师法》正式通过,并将于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医师法有很多新变化,其中第15条对医师多点执业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从上述条款可知,医疗机构既有为医师多点执业提供便利的义务,同时,还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然而,实践中,医师多点执业引发第一执业机构的患者流失或转移、诊疗方法或技术信息泄露问题较为常见,成为影响医疗机构发展的重要症结。基于此,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条款,特别是作为第一执业机构的民营医院,如何应对,便是本文讨论的重要话题。
一、条款理解和适用
有关医师多点执业条款的理解,有三层含义:
第一,多点执业要求。执业医师有权在2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执业,其中有主执业机构,即第一执业机构,其他为多点执业机构,并完成注册登记手续。根据《四川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7条规定,多点执业医师需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有省内外和服务年限的限制,1~5年不等。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无不合格记录,未发生过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第二,医疗机构针对医师多点执业实施放管结合。针对“放”,主要是指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第一执业机构应当提供支持和便利。针对“管”,主要是指多点执业医师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以及诊疗不规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处置。
第三,法律属性不同。《医师法》规范的是医师多点执业中的程序和诊疗行为,而《劳动合同法》主要是对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实施的日常管理,具有人身依附性,二者适用并不存在冲突,各有裨益。
二、存在问题
医师多点执业可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并合理配置医疗资源,通过增强执业医师的流动性,在一定程序上缓解患者“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然而,也可能给第一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带来新的挑战。
1、患者流失或转移。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可能通过医师多点执业,使得第一执业机构的患者流失或转移至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如多点执业医师将第一执业机构的患者引流至其第二或第三执业机构。同时,还可能因微信收款或沟通不畅引发医疗争议,导致第一执业机构受到投诉和社会评价降低的风险。
2、医疗技术或诊疗方法泄露。医师是医疗机构的宝贵财富,其掌握的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也是第一执业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如泄露,从用工管理角度,员工创造的价值难以最大化实现,也将影响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的竞争力。
3、多点执业医师被暂停执业或吊证。多点执业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机构从事违反诊疗规范或超出执业范围和类别的活动,情节严重被处以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的,该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无法提供诊疗服务,将增加第一执业机构用工成本。
三、应对建议
1、充分履行入职审查义务。
新员工入职审查时,应请入职医师填写多点执业情况或提交无多点执业的声明或承诺。同时,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其他数据库或卫生行政官网检索该医师是否存在多点执业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也可在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查询该医师执业信息。
2、完善劳动合同条款。
《医师法》约束多点执业行为,但并不影响劳动相关法律规范对用工关系的管理和约束。第一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可通过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对多点执业行为进行规范,例如,科室学科带头人或学组组长职称为主治医师以上,高薪聘请,那么竞业限制条款可将同业或类似经营业务或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予以列明,限制到上述单位执业,同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3、完善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一是根据《医师法》及相关规定,结合院内实际,严格把握多点执业医师申请资格,包括职称、服务年限、地域、医师定期考核、行政处罚等事项,定期梳理院内多点执业情况,如实上报。二是不同职称的医师在取得第一执业机构方面,实施分类管理,包括是否取得主执业机构同意、完成主执业机构工作任务量的约定、医师执业险、医疗事故责任或民事纠纷处理等事项。三是加强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涉及公立医院的医师,可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分。
(刘春林 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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