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取消行政许可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修订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可从我委网站“综合监督”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批件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有效期满按照本《规定》要求将其相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国家卫生计生委《通告》(国卫通〔2013〕4号)中列出已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产品,于2014年9月30日前按照本《规定》要求将其相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6月27日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
同一个消毒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时,应当以较高风险类别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不需要行政审批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
第四条 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产品责任单位是指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国产产品责任单位为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方;进口产品的责任单位为在华责任单位。
第五条 卫生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含结论)、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批文情况。其中,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还包括产品配方,消毒器械还应当包括产品主要元器件、结构图。
第六条 消毒产品的配方应当与实际生产的一致,配方的书写格式和要求见附件1。
第七条 消毒产品原材料的级别、纯度和消毒器械主要元器件等原材料要求应当符合相应消毒产品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和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消毒器械的结构图应当与实际生产产品的结构一致,并标明主要元器件名称、技术参数和数量。
第九条 消毒产品的标签(铭牌)、说明书应当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产品责任单位在对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时,应当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所有检验项目应当使用同一个批次产品完成(检验项目及要求见附件2)。
第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检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进行。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消毒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从事消毒产品检验活动。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依据消毒产品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和检验规范开展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含结论),对检验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果卫生标准、技术规范没有明确检验方法,可按照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
(一)实际生产地址迁移、另设分厂或车间、转委托生产加工的。其中,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应当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测定、原液稳定性试验、pH值测定;消毒器械应当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测定,不具备杀菌因子测定条件的应当进行模拟现场试验;生物指示物应当进行含菌量测定,化学指示物应当进行颜色变化情况测定,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应当进行灭菌因子穿透性能测定;
(二)消毒剂、抗(抑)菌制剂延长产品有效期的,应当进行有效成分含量、pH值、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或抑制)试验和稳定性试验;使用原送检样品的只需做稳定性试验;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增加使用范围或改变使用方法的,应当进行相应的理化、微生物杀灭(或抑制)和毒理试验。
第十三条 国产产品企业标准和进口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毒剂、抗(抑)菌制剂产品标准应当包括原材料卫生质量要求(包括级别、纯度)、技术要求(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学指标、杀灭微生物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等;消毒器械标准应当包括名称与型号、原材料、主要元器件技术参数、技术要求(包括杀菌因子强度、杀灭微生物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等;
(二)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定要求,并不低于相应产品卫生标准;
(三)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
(四)国产产品的企业标准应当依法备案,并在有效期内。
第十四条 产品责任单位的卫生安全评价应当形成完整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和评价资料两部分(格式见附件3)。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为四年,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长期有效。
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产品责任单位出具备案凭证(备案凭证见附件5),并对备案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加盖骑缝章。
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产品上市后,产品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相关内容,保证所评价产品与所生产销售产品相符,同时到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前,生产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和备案。在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时,只作关键项目。其中,消毒(灭菌)剂检验项目为有效成分含量、pH值和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消毒(灭菌)器械检验项目为主要杀菌因子强度和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生物指示物检验项目为含菌量的测定,灭菌化学指示物检验项目为颜色变化情况的测定。两年内国家监督抽检合格的检验项目可不再做。
第十五条 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前,应当索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复印件。其中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的评价资料只包括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结论、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开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情况的卫生监督检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
(一)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二)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三)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
(四)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项目不全的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
(五)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
(六)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未重新进行检验的;
(七)产品上市后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未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进行更新的。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配方的书写格式和要求.docx
附件2 检验项目及要求.docx
附件3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docx
附件4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登记表.docx
附件5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docx
附件1
配方的书写格式和要求
原材料 名称 | CAS号 | 原材料商品名称 | 原材料 纯度 | 原材料 级别 | 原材料 投加量 | 原材料投加 百分比(%) |
注:1.单一化学原材料应填写原材料的化学名称、CAS号和商品名称。单一的植物原材料应填写拉丁文名称。
2.复合原材料只填写复合原材料的商品名,但应另行列明复合原材料的组分构成,包括各组分的原材料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文名称)、CAS号以及原材料投加百分比。
3.以植物提取物为原材料的只填写原料商品名,但应另行列明提取物所使用的植物拉丁文名称及其用量、提取工艺和提取液的质量规格。
附件2
表1 消毒剂检验项目及要求
| 消毒对象 | |||||||||||||
皮 肤 | 粘 膜 | 手 | 餐 | 瓜 果 蔬 菜 | 生活饮用水 | 游 泳 池 水 | 医 院 污 水 | 空 气 | 医疗器械和用品 | 一般物体表面和织物 | 其 他 | |||
灭菌与高水平消毒 | 中 水 平 消 毒 | 低水平消毒 | ||||||||||||
外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效成分含量测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pH值测定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稳定性试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连续使用稳定性试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铅、砷、汞的测定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属腐蚀性试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实验室对微生物杀灭效果测定③④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模拟现场试验或现场试验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毒理学安全性检测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体性能试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2 消毒器械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测项目 | |||||||||||||||
肤 | 膜 | 饮 具 | 气 | 物体表面和织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3 指示物检验项目
生物指示物含菌量 | - | - | + | - |
存活时间和杀灭时间 | - | - | + | - |
D值 | - | - | + | - |
测定相应消毒灭菌因子条件下的化学指示物颜色变化情况① | - | - | - | + |
影响因素试验 | - | - | - | + |
测定相应消毒灭菌因子条件下指示微生物存活情况② | - | - | - | + |
紫外线强度比较测定 | + | - | - | - |
消毒剂浓度比较测定 | - | + | - | - |
稳定性试验 | + | + | + | + |
卫生标准规定的其他指标测定 | - | - | ± | ± |
表4 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检验项目
检测项目 | 包装材料材质 | |||
纸质 | 非纸质 | |||
透气材料 | 不透气材料 | |||
包装材料一般检查 | + | + | + | |
包装材料无菌有效期试验 | + | + | + | |
包装材料质量测定 | + | - | - | |
灭菌因子穿透性能测定 | + | + | + | |
灭菌对包装标识的影响试验 | + | + | + | |
包装材料不透气性试验 | + | - | + | |
透气性材料微生物屏障试验 | + | + | - | |
微生物通透性试验 | - | ± | - | |
包装材料有效期试验 | + | + | + |
注:“+”为必须做项目,“-”为不做项目,“±”为选做项目。
表5 抗(抑)菌制剂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验项目 | 抗菌制剂 | 抑菌制剂 |
有效成分含量测定① | + | + |
稳定性试验 | + | + |
pH值测定② | + | + |
微生物指标: 细菌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真菌菌落总数 致病性化脓菌 | + + + + | + + + + |
杀灭微生物指标: 大肠杆菌杀灭试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杀灭试验 白色念珠菌杀灭试验③ 其他微生物杀灭试验 抑制微生物指标: 大肠杆菌抑菌试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抑菌试验 白色念珠菌抑菌试验③ 其他微生物抑制试验④ | + + ± ± - - - - | - - - - + + ± ± |
毒理学指标检测⑤ | + | + |
注:“+”为必须做项目;“-”为不做项目;“±”为选做项目。
①限于化学成分。②膏、霜剂产品除外。③标签、使用说明中标明对真菌有作用或用于外阴部的产品进行该项试验。④标签、使用说明中标明对某一特定微生物有杀灭或抑制作用的,应当进行该项试验。⑤标签、说明书中标明用于皮肤的抗(抑)菌制剂应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标明使用后及时清洗只进行暴露时间2小时的急性皮肤刺激试验;标明用于粘膜的抗(抑)菌制剂应当进行眼刺激性试验;标明用于阴道粘膜的抗(抑)菌制剂应当进行阴道粘膜刺激性试验。
附件3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产品名称:
剂型/型号:
产品责任单位名称(盖章):
评价日期:
产品责任单位名称 | 产品责任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 电话 | 邮 编 | |||||
实际生产单位名称 | 实际生产单位地址 | ||||||
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 法定代表人 /责任人 | ||||||
进口产品报关单号 | |||||||
该产品属于哪类产品 | 第一类( ) 第二类( ) | ||||||
该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 | 是( )否( ) | ||||||
标签(铭牌)、说明书是否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 是( )否( ) | ||||||
检验项目是否齐全 | 是( )否( ) | ||||||
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
产品企业标准(质量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
该产品的类别是否与企业卫生许可的类别相适应 | 是( )否( ) | ||||||
产品配方是否添加了禁止使用的原材料 | 是( )否( ) | ||||||
产品配方是否与实际生产产品配方一致 | 是( )否( ) | ||||||
消毒器械结构图是否与产品实际结构一致 | 是( )否( ) | ||||||
所用原材料是否合格 | 是( )否( ) | ||||||
原材料所用量是否符合相关法定要求 | 是( )否( ) | ||||||
评价结论:消毒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范、标准等法定要求。 | 是( )否( ) | ||||||
承诺:本单位对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结论负责,保证所提供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含结论)、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产品配方、消毒器械元器件、结构图真实、有效,与所生产销售的产品相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一、基本情况
二、评价资料
(一)标签(铭牌)、说明书;
(二)检验报告(含结论);
(三)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
(四)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五)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
(六)产品配方;
(七)消毒器械元器件、结构图。
附件4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登记表
产品名称 | 中文 | ||||||||
英文 | |||||||||
剂型/型号 | 产品类别 | ||||||||
生产企业 | 中文名称 | ||||||||
英文名称 | |||||||||
地址 | 生产国 (地区) |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
在华责任单位 | 名称 | ||||||||
地址 |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
传真 | 邮编 | ||||||||
保证书 本报告中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和原件一致,与生产销售产品相 符。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产品责任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 |||||||||
申请人: 申请日期: |
注:
1.进口产品须填写产品英文名称。
2.产品类别填写第一类产品或第二类产品。
附件5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
收到你单位销售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产品剂型/型号:
产品类别:第一类( ) 第二类( )
产品执行标准号(国产产品为备案企业标准号):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企业地址:
生产国(地区):
在华责任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工商营业执照号(限进口产品):
进口产品报关单号: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仅对该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备案凭证不是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件。 第一类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为四年)
年 月 日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和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解读
一、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要求,继续简政放权,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据《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取消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产品的行政审批。为确保后续监管到位,防止“一放就乱”,切实加强对消毒产品特别是取消行政审批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修订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以下简称《评价规定》),编制了《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两个文件进一步强化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在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按要求认真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确保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安全。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消毒产品监督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强化依法履职、严格执法,要求各地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1.评价主体。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2.评价对象。2009年印发的《评价规定》仅适用于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等6类产品。修订后的《评价规定》要求将不需要行政审批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作为企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对象。
3.评价内容。卫生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企业标准。其中,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还包括产品配方,消毒器械还应当包括产品主要元器件、结构图。同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检验项目,对送检样品、检验方法、检验结论等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4.评价依据。补充2009年以来发布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等有关内容。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1.按照消毒产品用途和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和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同一个消毒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时,应以较高风险类别进行管理。
2.明确消毒产品的重点检验项目。按照既保证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又减少企业不必要负担的原则,对实际生产地址迁移、另设分厂或车间、转委托生产加工,消毒剂、抗(抑)菌制剂延长产品有效期,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增加使用范围的消毒产品,只对主要杀菌因子强度、pH值、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或抑制)试验等关键项目进行检验。
3.明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全国有效。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为防止同一个产品在多省重复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同时,方便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索证,本规定明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全国有效。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为四年。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长期有效。
三、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主要内容。
《规范》共为六章三十一条,包括:
1.总则。明确了《规范》的制定依据、规定了适用范围和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主体。
2.监督职责及要求。明确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
3.监督内容及方法。规定了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卫生监督内容和方法。
4.信息管理。明确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要求。强调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良记录名单制度,依法公布不合格消毒产品信息。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信息,及时发布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信息。
5.监督情况的处理。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监督情况进行通报、查处、移送、公告等内容。
6.附则。对《规范》涉及的相关用语进行了定义。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1.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定义和范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法监督的概念,规定了监督的范围是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消毒产品经营和使用单位。
2.明确了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职责。按照《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第十九条卫生监督职责和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省、市、县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结合《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有关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职责,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职责予以明确。
3.按照消毒产品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监督。
县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所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市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对辖区内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开展卫生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省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所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的抽查。
4.进一步加强进口消毒产品的监督。根据WTO非歧视性原则,对进口消毒产品的监管要求应等同于国产消毒产品。目前,国家对国产消毒产品实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制度,由于进口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国外,无法对其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产品卫生质量等源头进行监督。因此,必须对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加强监管。
5.加强协调配合。根据消毒产品卫生监督的特点,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在上下级和省际间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建立协查机制,及时通报情况,移送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涉嫌犯罪的,要求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