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强医生处方管理同时,黑龙江省还要求规范医院药房的管理,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
编者按:
“过度医疗”,一直是近年来医疗体制改革的一个热门话题。
以前,我国医疗定位为准公共产品,医疗价格被政策人为的压低,但医院又大多属于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单位,在挂号费、普药价格受到严格限制的条件下,医院要获取收入来保障医生收入和满足医院的日常开支,“过度医疗”是唯一选择,于是医生在治疗过程中,经常出现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实际上也造成了很大的医疗风险。
前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魏泽西事件”,正是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加上诊疗的不规范,病人及家属的急迫与焦虑,种种因素导致的过度医疗“惨剧”;而去年的“肿瘤门”事件,关于过度医疗的讨论又一次被推上风口。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 《医师法》虽然纳入“不得实施过度医疗”,但却未对具体概念进行界定。也就是说,尽管有了法理基础,但“过度医疗”仍然面临司法认定上的难题。
相关名词解析:
诱导需求:在卫生服务市场中,由于消费者的信息缺乏,供需双方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没有足够的信息来做出自己的消费选择,患者只能在医生检查后,由医生确定其卫生服务需求,这就导致了在卫生服务提供中,患者需求的被动性。医生既是患者的顾问,同时也是卫生服务的提供者。由于提供卫生服务关系到医生的经济利益,所以医生就可能在病人缺乏有关治疗需要知识的情况下,向患者推荐额外服务。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
患者负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导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检查费用,或造成伤残或死亡等其他损害后果,具体如: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月22日,广东省卫健委再下四条严令:一是规范医疗机构药房管理,明确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二是从严管理医疗机构外购药物,要求医疗机构要明确外购药物范围,坚持患者知情同意原则,不得违规指引患者去指定药店自购药物等;三是持续加强医疗机构行风整治,对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专项工作,加大对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回扣”等违反“九项准则”行为的追责力度;四是推进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优化医疗机构药品配备,加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广东卫健委还同步公布了各地市投诉接受举报电话和网址,并表态将继续加大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群众举报的相关线索,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
就在前几天,因为某公立医院医生要求患者到指定药店买药,虽然广东卫健委并未查医生和药店的利益关系,但涉事医生仍然被暂停医师职业资格。
广东对此类问题严查并非始自今日。去年12月,广东卫健委有关负责人在 “广东民声热线”栏目,就曝出消息称将就医疗机构外购药物管理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暗访,一经发现仍有医疗机构存在违规指定零售药店购药、牟取不正当利益、加重患者负担等情况,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主任朱宏表示:“我们将重点严肃查处与院外药店有经济往来的医生和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医生可以指引患者到院外药店购买药物,但是不能指定具体哪一家药店,如若违反规定就要被严肃查处。”
广东:医院设立外购药品使用目录
此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广东卫健委相关负责人还表示,为进一步巩固成果,广东省卫健委向全省医疗机构印发《医疗机构外购药品管理指导意见》,强调不得指定外购药店。
实际上,早在去年11月,广东卫健委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外购药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院外购药进行规范。通知强调,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外购药物管理,建立外购药品使用目录,医师不得开具不在目录内药品的外购处方。
对于能够进行院外处方的医生也要明确能开具外购处方的医师资质,外购处方要在医疗机构按照院内处方进行留存管理。医疗机构要将外购处方纳入处方审核、点评监管范围,定期通报外购处方涉及的药品通用名、剂型、品规、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点评等结果。
通知列出了医生可以开具院外处方的几种情况,包括:
1)医院在开展新技术、临床急(抢)救、特殊临床治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自然灾害医疗机构需使用的,而本机构现有用药供应目录药品无法提供有效治疗的。
2)集中采购成交品种中无替代的未成交药品且无法通过临购采购的药品,可按程序由医师开具外购处方或使用患者自备药物。
但是,通知非常明确指出,上述情况虽然允许院外购药,但不得外购本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已有同类或相类似作用的能正常采购供应的品种、中成药和辅助性药物等临床非紧急、非必需的药物。
此外,通知还要求院外处方不得指定购药地点。对确需外购的药物,医师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开具外购处方前应经患者或其授权人同意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医师在告知时,不得指定购药的药品经销企业(含与医疗机构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自费药房、自办药店、便民药店等)或其他医疗机构。
通知还对院外处方的药品开了一个临时采购的通道。要求各医院要及时优化其基本用药目录,做到品种齐全,比例恰当;完善药品临时采购制度,对因临床治疗必需无替代、而本机构现有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无法提供有效治疗的药物,尤其急(抢)救、特殊疾病救治药品,要及时启动临购程序,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不准指定药店,已经纳入新九不准
实际上,广东省严查院外处方并非是孤例。去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这被业内简称新九不准,其中就明确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
除了广东省外,黑龙省也下了相关文件,严管院外处方。和广东不同,黑龙江主要是从门诊、住院和药房三个层面对院外处方做了要求。
对于门诊,黑龙江省要求医师为患者开具处方时,只允许开具药品通用名处方,患者可自行决定在医院药房取药或去药店购药。严禁采取纸条或便条形式向患者推荐具体厂家的药品,也不得指定患者到具体药店购药。医师开具本院药房没有的药品时,应在处方上注明医院未配备该药品的原因和不使用医院药房疗效相近药品的原因。这意味着医生不仅不能指定药店,还必须要注明原因,这将大大降低医生做院外处方的动力。
除慢病用药外,医生不得要求住院患者自行购药。黑龙省规定,如确因治疗需要,医师认为必须使用,同时医院配备药品无法替代等特殊情况,由患者所在科室报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医院启动临时釆购程序为患者购买所需药品在院内使用,不得要求患者自行院外采购,患者原长期使用的用于慢性疾病治疗的药品除外。
在加强医生处方管理同时,黑龙江省还要求规范医院药房的管理,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
此外,黑龙江还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门(急)诊、住院病房和院内药房(局)等位置设置显著提示(严禁医务人员违规指定患者院外购买药品、严禁医务人员开具商品名药品),要通过设置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等形式,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
同时黑龙江省表态,将继续加大类似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群众举报的相关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
来源 | 药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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