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生临床诊疗造成的医疗损害,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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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真实的案例:
2019云28民终156号 民事判决书认定:
“本案中,廖某作为实习医生,未在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独自为患者周某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也未将实习生的身份告知患者或陪同患者入院的家属,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
医学生临床实习合规问题,值得关注。
01
医学生实施诊疗,带教医师一定要在现场吗?
新《医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
严格讲,医院实习医学生,带教医师是要在现场的。但实践中,不少诊疗活动,带教医师都不会在现场,而是由实习生独自在完成。如何解决呢?
第一,实习医学生“干活”的时候,尽量在现场监督、指导。
第二,如果真的要“偷懒”,尽可能是一些没有风险的、医学生也已经非常熟练的部分医疗行为。比如:基本没有风险的常规换药等。
02
是否事先告知患者“医学生”身份?
应尽到告知义务并得到相关患者的同意。事先告知不只是法律规的规定,更是对患者的尊重,是现代医疗的一部分。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应牢固确立教学意识,增强医患沟通观念,积极说服相关患者配合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在安排和指导临床实践活动之前,应尽到告知义务并得到相关患者的同意。在教学实践中要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
03
医学生参与诊疗的范围?
根据《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实施行为包括:
(1)接触观察患者
(2)询问患者病史
(3)检查患者体征
(4)查阅患者有关资料
(5)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
(6)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
(7)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
(8)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
(9)参加有关的手术
以上医疗活动的前提是:在带教医师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04
实习医学生,能否在医学文书上签字?
实习医学生可以在医学文书上签字,但如果没有指导医师的审核并签名,医学文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正式的医学文件。
参考依据: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8条、22条
05
医学生临床诊疗造成的医疗损害,是否承担责任?
分两种情形:
第一,不承担责任。
在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不承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
第二,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承担责任也只是医院对其内部的追责,而不是临床实习生直接对患者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医师或医学生的诊疗活动是履行职务行为,职务行为的对外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而非医师或实习生。当医疗机构对外承担或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要求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06
医学毕业生从事诊疗活动,是否会构成非法行医?
第一,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的,合法合规。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第二,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但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造事故的,性质为医疗事故。
第三,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性质属于非法行医。
参考依据:《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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