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检索“护士条例”发现行政处罚高频法条,并进行分析,以期为临床护理安全管理提供有益参考。
为强化护理安全管理,助力医院高质量发展,本文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检索“护士条例”可发现行政处罚高频法条有《护士条例》第二十条(51件)、第二十一条(320件)、第二十四条(149件)、第二十八条(432件)、第三十条(177件)、第三十一条(10件),基于护理行为的规范性和重要性,特将第三十一条纳入一并分析,以期为临床护理安全管理提供有益参考。
一、护士配置及资质
1、护士配置
根据《护士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如医护比和床护比未达到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可能面临警告的行政处罚,以其中1件行政处罚案件为例,某医院在院病人120人,仅配备护士14人,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关于二级精神病院平均每床至少有0.3名护士的设置标准,则违反了本条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护士资质
根据《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例如,经卫生健康部门检查发现,某医院护士在2021年8月4日在该医院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时,其执业地点尚未变更至该医院,其变更执业地点的时间为2021年9月26日,构成“使用未及时变更护士”的行为,根据《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针对本条款,除了面临行政处罚,如发生医疗纠纷,还可能面临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护士配置和资质的问题,在实务中较为常见,其中,基层医疗机构容易发生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情况,而三级医院比较容易发生护士执业证续期注册和执业地点变更及时性问题。此外,违反《护士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较为多见,但在综合考虑情节严重程度和改正情况以及是否首次违法等因素后,如逾期不改正,可能面临核减诊疗科目或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还将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护士培训
根据《护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而检索发现,149例行政处罚案件均与本条有关,例如,某医院因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行为,违反了《护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卫生健康部门依据《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护士条例》在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章节明确规定护士在职培训条款,并在法律责任章节设置了专门的处罚条款,故理应制定医院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落到实处。鉴于疫情防控影响,培训形式可线上线下相结合,培训对象可分批分科进行,培训内容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符合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岗位需要,做好医护交叉培训,提高临床护理水平。同时,建立培训档案,妥善留存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培训图片、考核记录等资料,以便备查。
三、护理行为
根据《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如存在以下四种情形,将受到行政处罚,这四类情形有:(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3)泄露患者隐私的;(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检索中发现,针对第(1)种情形,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和责令停产停业。针对第(2)种情形,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和吊销执业证,例如,某执业护士朱某参与某公司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代孕等非法活动,违法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且始终未向医疗活动所在的该公司合作医院及有关部门报告,违反《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吊销《护士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又如,2020年5月5日下午,患者王某续静滴催产素期间助产士陈某未细致、动态观察胎心监护情况,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结合专家评析意见,认定陈某在该医疗事故中应承担轻微责任。根据《护士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针对第(3)种情形,泄露患者隐私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随着《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实施,患者个人健康信息引发卫生健康行业关注,且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护理人员在保护患者隐私的同时,仍需依法保护患者个人信息,依法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工作,防范个人信息泄露和不当处理等风险。针对第(4)种情形,
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例,护理人员在收到疫情支援或值班调整时,均应服从所在医疗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前述违法情形,因情节严重程度不同而面临不同的行政处罚,如警告、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或吊销护士执业证。
四、适用建议
《护士条例》高频法条主要发生于护理管理环节,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具体建议为:(1)事前应做好护士配置和护士资质管理,熟悉医疗机构、科室设置的基本标准,及时更新,确保床护比和医护比符合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2)无执业证护士不得独立从事护理活动,更不得从事应由医师从事的诊疗活动;针对多点执业或新进人员的执业地点应及时变更,未完成变更不上岗或不单独从事护理活动,可结合变更时限,完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相关条款;对于执业有效期临届期的,及时延续。(3)及时制定和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留存相关记录和材料,树立证据意识,同时,充分发挥培训机制的作用,不断提高护理人员的护理水平和管理水平。(4)严格遵循护理诊疗常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病情观察和处置工作,涉及手术的,做好围术期管理工作;规范护理行为,履行护理岗位职责,依法履行法定义务,配合疫情防控管理,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为患者护理诊疗安全提供保障。
对于护理人员而言,一方面,树立持证上岗意识,涉及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有效期届满的,及时报备,提醒管理部门,及时变更注册和延续,确保从事护理活动期间,不存在执业无资质或资质存疑隐患;另一方面,加强培训,如医护交叉培训、专科培训、护士(高低年资)交流等,识别护理活动中的风险,特别是医嘱执行和护理诊疗常规适用,切实落实护理相关医疗质量安全制度,如分级护理、危急值报告、查对、病历管理等制度,不断提高护理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兼顾患者安全和个人执业安全。
(刘春林,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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