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方能行稳致远
01 — 医疗资质合规
1、医疗机构是否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进行校验;
2、开展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是否进行备案,诊疗科目是否超出登记范围,是否越级开展美容外科项目
3、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是否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核定专业加盖印章;
4、从事医疗美容护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5、医师会诊手术是否办理会诊手续;
6、外国医师来华、港澳台医师来大陆行医是否办理合法手续;
7、是否存在使用不具有医疗美容主诊资质医师行为;
8、医师是否在非核定专业开展诊疗活动;
9、是否存在医务人员挂证、人员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相符合情形;
10、是否存在科室对外出租、承包,转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
02 — 医疗质量合格
11、是否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病历质量管理制度/医疗技术应用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处方点评制度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12、是否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医师技术档案
13、是否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及管理缺陷进行统计分析和持续改进;
14、是否建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及制度,手术室/消供室等重点部门、医疗器械清洗/消毒/灭菌等重点环节感染防控
15、病历书写规范要求,患者知情同意权,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
16、是否违规开展禁止/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新技术开展是否经过伦理委员会审核;
17、是否存在虚构医疗服务、巧立名目、虚构项目、虚假诊断欺骗,诱使消费
18、促销活动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项目名称和标准收费
19、诊疗科目、价格等信息公示
03 — 药械合规
20、建立统一采购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制度;
21、对药品经营单位以及药械合法证件审查,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2、是否使用未取得处方权人员开具处方,供应和调剂是否凭医师签名处方;
23、对第三类医疗器械原始资料保管,确保信息可追溯
24、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的安全管理是否到位
25、违规使用未经批准的药械
26、使用无中文标签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
04 — 医疗广告合规
27、未取得或未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
28、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虚假医疗广告;
提供的服务与通过店堂、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发布有关美容效果承诺不一致的行为
29、发布对商品或者服务性能、功能、内容、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允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的虚假医疗广告行为;
30、通过虚构、夸大医生资历、医疗机构资质荣誉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的行为
31、通过虚假案例、虚构诊疗前后对比图等方式,对医疗美容效果或产品功效作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的行为。
32、通过“刷单炒信”等方式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欺骗、误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的行为
3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报告、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假广告;
34、虚构使用效果的虚假广告;
35、利用“软文”、“种草笔记”、编造医美日记等形式进行虚假营销,欺骗、误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的行为
36、医疗广告中有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或者保证的;
37、医疗广告中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8、与其他药械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作比较的;
39、利用广告代言人的作推荐证明的;包括行业协会、卫生技术人员、网红等社会知名度高的人物,“推荐官”“体验官”等内容的;
40、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41、聘请网络红人、知名博主、带货主播等开展直播营销,直播中利用话术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的行为
42、将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医疗教育、科研相关职称的人宣称为“医生”“医学专家”等医学专业人士的
43、促销销售活动对于赠送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承诺的,抽奖式奖品不超过5万元;
44、出现党旗、国旗、军旗、国家机关、国家领导人形象的;
45、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等歧视以及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
46、宣传淫秽、暴力、迷信、赌博、色情、软色情等内容的;
47、宣扬过度消费、奢侈浪费的,禁止“美容贷”广告
48、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迷信、荒诞和诱发焦虑等内容;医疗美容广告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49、恶搞经典、歪曲历史制造噱头,违反公序良俗的;
50、违背医学伦理规范的;
51、出现“国家级”“最佳”“第一”等绝对化用语的;
52、医疗术语不规范的;
53、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
54、针对未成年发布的;
55、专利权未授权、已经终止、撤销、无效仍然进行宣传的;
56、含有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内容及其服务项目的;
57、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的;
58、含有“评比、排序、推荐”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59、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的
60、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61、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6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商标或者简称、域名与,引入误认的
63、“驰名商标”字样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64、未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不得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进行宣传,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65、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66、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发布医疗广告还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67、医疗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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