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推荐仅依据补充检验的Y-STR或 X-STR基因座检测结果出具明确的生物学祖孙关系鉴定意见,应以常染色体 STR的结果作为出具鉴定意见的主要依据。
祖孙关系鉴定是通过对人类遗传标记的检测,根据遗传规律分析,对有争议的祖父母与被检孩子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祖孙关系进行鉴定。做祖孙关系鉴定前,建议先咨询。
依据参照亲缘个体的多少,祖孙关系鉴定至少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生母、祖父、祖母同时参与下被检孩子与祖父、祖母间的祖孙关系鉴定;
生母、祖父(或祖母)参与情形下被检孩子与祖父(或祖母)间的祖孙关系鉴定;
祖父、祖母同时参与情形下被检孩子与祖父、祖母间的祖孙关系鉴定;
祖父(或祖母)与被检孩子间的祖孙关系鉴定。
本文中的祖孙关系鉴定特指生母、祖父、祖母同时参与鉴定下被检孩子与祖父、祖母间的祖孙关系鉴定,该对争议祖父母,要么双方都与孩子存在祖孙关系,要么都不是孩子的祖父或者祖母。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依据 DNA分型结果,对被检孩子与祖父母间否存在生物学祖孙关系作出的判断。
实验使用的遗传标记平均非祖父母排除率应不小于 0.9999。平均非祖父母排除率的计算见 4.1。
为了避免潜在突变影响,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仅根据一个遗传标记不符合遗传规律就作出排除意见。
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为了获得较高的祖孙关系指数,将检测到的不符合遗传规律的遗传标记删除。
在满足 6.2~6.4的条件下,累积祖孙关系指数大于 10000时,支持被检测夫妇是孩子生物学祖父母的假设。
在满足 6.2~6.4的条件下,累积祖孙关系指数小于 0.0001,支持被检测夫妇不是孩子生物学祖父母的假设。
争议的祖父母与被检孩子间存在生物学祖孙关系。
若不能确定生母与被检孩子间的生物学母子关系,则本规范不适用。
据当前对亲子关系鉴定的研究结果,常染色体及性染色体 STR基因座在减数分裂过程中的平均突变率( μ)相似,μ=0.2%。
由于 STR突变中一步突变占 90%以上,二步或更多步的突变所占的比例很少 (<10%),根据逐步突变模型,可以认为 STR的平均一步突变率约为 0.2%,平均二步突变率约为 0.2% 0.1,不同步数的平均突变率见《 SF/Z JD0105001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亲权鉴定技术规范》。在祖孙关系指数计算过程中,仍建议对祖孙间 STR基因座的平均一步突变率以 0.2%计算。
虽然祖孙间经过了两次减数分裂,但两次减数分裂均突变的可能性很小,不需分别考虑由祖父母到生父、生父到孩子两次减数分裂过程中均突变的可能,可根据祖孙等位基因之间的步数判别突变的等位基因,步数最小者才考虑突变。
祖母与孙子 /女间的平均一步突变率按 0.2%的 3.5分之一计算。一般也不考虑祖父和祖母同时突变的可能性。
对于补充检验的 Y-STR或 X-STR检测结果,建议仅对 Y或 X染色体特殊的遗传规律进行描述性分析,判断是否符合同一父系(被检孩子为男性时)或是否符合祖母与孙女(被检孩子为女性时)的遗传规律。
不推荐仅依据补充检验的Y-STR或 X-STR基因座检测结果出具明确的生物学祖孙关系鉴定意见,应以常染色体 STR的结果作为出具鉴定意见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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