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精神药品具有「身体依赖性」与「精神依赖性」,所以才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监控。开单的医生在开局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时候,建议还是遵循各项管理规定,不要「剑走偏锋」。
《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中,可以是注射剂,也可以是口服药。注射剂通常不会超过7天,超过7天的基本都是口服剂型,多见于失眠患者需要,比如艾司唑仑、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右佐匹克隆、唑吡坦、扎来普隆等。
实际工作中,有一些医生经不住患者的哀求,或者是其他原因,这类口服药在“精二”处方上服用天数不止7天。
药师干预时,很多医生也会拿出《处方管理办法》中的那一条「可以适当延长」的规定来说。那这个「可以适当延长」究竟可以延长多久?
没有法律法规和条例回答这个问题,至少我没有查到相关内容。但是我从《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找到一些——
● 佐匹克隆不超过4周;
● 扎来普隆控制在7-10天;
● 劳拉/奥沙西泮不超过2周;
● 唑吡坦不超过4周;
虽然没有条文规定具体的延长时间
但是我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 所有精二处方坚持不超过7天的原则;
● 对于特殊情况可以适当超过7天,但是医生的病历中必须体现理由,比如行动不便等;
● 「适当延长」的处方权主要集中在精神专科医生上,不能全部医生放开。比如病人因为「荨麻疹」瘙痒而导致不能入睡,皮肤科医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开具镇静催眠药,服用天数不超过7天,此时如果开具4周,那肯定是不合理的;
● 如果病人失眠伴有其他精神疾病症状,首诊医生可以建议其咨询精神专科医生;
● 院内应当举行精神药品相关培训,培训周期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 失眠时不是只有西药,应当发扬中医药精神,一些中成药的镇静催眠效果也不错。比如「百乐眠胶囊」、「甜梦胶囊」、「安神口服液」等。
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不断更新...
1、异戊巴比妥 2、格鲁米特
3、喷他佐辛 4、戊巴比妥
5、阿普唑仑 6、巴比妥
7、氯氮䓬 8、氯硝西泮
9、地西泮 10、艾司唑仑
11、氟西泮 12、劳拉西泮
13、甲丙氨酯 14、咪达唑仑
15、硝西泮 16、奥沙西洋
17、匹莫林 18、苯巴比妥
19、唑吡坦 20、丁丙诺啡透皮贴剂
21、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
22、咖啡因 23、安钠咖
24、地佐辛及其注射剂
25、麦角胺咖啡因片
26、氨酚氢可酮片
27、曲马多
28、扎来普隆
29、佐匹克隆
目录一直在调整更新,丁丙诺啡透皮贴剂、佐匹克隆(包括其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是新调整进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的品种,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2019年8月6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
● 口服固体制剂每剂量单位含羟考酮碱不超过5毫克,且不含其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 丁丙诺啡与纳洛酮的复方口服固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由于精神药品具有「身体依赖性」与「精神依赖性」,所以才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监控。开单的医生在开局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时候,建议还是遵循各项管理规定,不要「剑走偏锋」。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人点赞
人收藏
打赏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您已认证成功,可享专属会员优惠,买1年送3个月!
开通会员,资料、课程、直播、报告等海量内容免费看!
打赏金额
认可我就打赏我~
1元 5元 10元 20元 50元 其它打赏作者
认可我就打赏我~
扫描二维码
立即打赏给Ta吧!
温馨提示:仅支持微信支付!
已收到您的咨询诉求 我们会尽快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