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收养性机构

2023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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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钧-社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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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使国家设立收养性机构的动机之一,都是要解决乞丐问题,近似于如今的“救助管理”。

孔子和孟子都十分推崇上古时代“天下为公”的“大道”,他们认为,在那个时代,华夏大地上就曾有过“老有所终”、“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大同”世界。

有文字记载的“收养性机构”,最早见于南北朝梁武帝普通二年(公元521年)官方兴办的专门针对“单老孤稚”的“孤独园”。但是,在历数建康(今南京)“四百八十寺”的南朝,孤独园虽然以朝廷的名义兴办,但却有梁武帝“一心向佛”的因缘果报,其本身昭示的宗教意义应该大于政治意义——其名称亦取自佛门“给孤独长者须达万金购园林迎接佛陀讲经”的故事,那个园林后来就被命名“孤独园”——但是,孤独园如何收养老人和孤儿?其规模有多大?总共收养了多少人?遗憾的是,除了《梁书·武帝本纪下》中的这一段话,别无旁证,难以详考。

到了唐朝,“收养性机构”有了进一步发展。武周长安年间(公元701—704年),与佛教关系密切的武则天初创“悲田养病院”。唐玄宗开元五年(公元717年),宋璟等人奏请朝廷设置孤老贫病人员的收容机构,在长安、洛阳等地设立“悲田养病坊”,管理者“悲田养病使”仍从僧侣中选任。“所称悲田,乃关释教”——佛教经典中关于“悲田”的定义是:“悲田者贫穷孤老乃至蚁子”。这就是说:悲田是对贫穷孤老乃至动物的布施。——“悲田养病坊”实际上就是一个收容贫穷老人、病人、残疾人及孤儿的收养性机构。但唐玄宗设养病坊还有另一目的,就是“断京城乞儿,悉令病坊收管,官以本钱取利给之。”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要让养病坊收容管理京城中的乞丐,所需经费由官方支给。就此而言,养病坊还具有现在所说的“救助管理”的功能。

北宋初年,又沿袭唐朝的做法,在都城开封开设福田院,从名称看其佛教色彩仍然浓郁,管理者亦为僧侣,专司收容老幼、乞丐、残疾之人。元符元年(1098年),宋哲宗颁发诏谕:“鳏寡孤独贫乏不得自存者,知州、通判、县令佐验实,官为居养之,疾病者仍给医药”。就是说,对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保的人,由官府予以收养,有病的还要施药。这意味着,地方政府接管了对“鳏寡孤独贫乏”之人的收养。宋徽宗崇宁年间(1103年前后),开始开设“老疾无告者”的收养机构——居养院,但是其发展却是由“外州”传入“京师”的。居养院的收养对象实际上很是庞杂,可以说是以针对鳏寡孤独残疾之人的综合性收养机构。其管理仍归寺院僧侣,开支大都由地方政府拨给田地、雇人耕作、收取租课以充经费,开始了“公帑僧营”的时代。对此,王德毅认为:“其关于养老慈幼之政,自两汉以下再没有比宋代规模之更宏远,计划之更周密,设施之更详尽的了。”

时至明代,朱元璋于洪武元年(公元1386年)便明确宣布:“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养者,官为存恤”。因此责令各州县设立专门的收养机构——养济院,收养孤老残疾之人,并对养济对象、办法以及经费来源,都做了具体规定,并载入《大明律》中。时至永乐十年(公元1412年),据记载:“天下府州县俱有惠民药局、养济院。”在明朝前后270多年间,养济院一般是一县(州)一所,设在县城(州城),也有一县二所的。养济院的规模,则从有房屋8—9间的到200余间的都有。据一些县志记载,从天顺八年到成化二十二年(1464年—1487年)共23年中,县里养济院收养人数从30人到155人不等。综上所述,明朝的养济院已经摆脱了宗教的影响,而成为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项惠民制度。

清朝年间,官办收养机构基本循前朝旧例,少有创新。顺治五年(公元1648年),皇帝诏令设立养济院,作为政府的收养性机构,专门收养鳏寡人员和残疾无依靠之人。自此,设置养济院救济鳏寡残疾者成为各地方政府的普遍做法,直至全国各地均设养济院。一般而言,每个城市都设置一所养济院,但也有少数例外。清初的养济院只收本地的鳏寡残疾之人,但从雍正十三年起,也开始接受符合条件的外来者。

总而言之,从南北朝的孤独园到唐朝的悲田养病坊到宋朝的福田院、居养院,再到明清的养济院。在此大约1500多年中,中国对鳏寡孤独残疾不能自存者的官办收养机构,从官办僧管、公帑僧营到官办吏管,一直延续下来。

从古代中国的收养性机构的历史演进看,与西方福利思想与福利制度发展的路径极为相似:不过与1601年英国颁布伊利莎白济贫法相比,中国的国家干预早了1000多年。另外,促使国家设立收养性机构的动机之一,都是要解决乞丐问题,近似于如今的“救助管理”。还有一点值得关注,早期的机构都与宗教相关,不过西方是基督教(天主教、新教),而中国则是释教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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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养济院,养病坊,居养院,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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