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指南》全文中,对部分不适用广告法有关“绝对化用语”规定的情形进行了列举。
据市场监管总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市说新语”3月20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日公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下称《指南》),《指南》指出,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出现与疗效、治愈率、有效率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一般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
来源:知产力/诊锁界综合
编辑:太白
据了解,我国现行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避免机械化“一刀切”式执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于近日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提供指引。
据了解,早在2022年12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发布公告,就《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至2023年1月6日截止。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的九条内容,此次正式公布的《指南》全文调整为共十二条内容。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此次正式发布的《指南》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增加了第一条:“本指南旨在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提供指引,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参考适用。”
同时,在一般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中, 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出现与疗效、治愈率、有效率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一般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
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指南》全文中,对部分不适用广告法有关“绝对化用语”规定的情形进行了列举。
例如,如果广告内容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包括仅表明商品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主观愿望的,或者仅表达商品经营者目标追求的,或者属于绝对化用语指向的内容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性能、质量无直接关联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其他情形(此项为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新增内容),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此外,如果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指南在这其中提出了六种情形,包括: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来指代商品,以区分其他商品的情形;在表明限定时间、地域等具体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如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广告主能够证明的事实信息的情形;等等。
小编整理了《指南》与此前征求意见稿之间的修改对照表,供各位读者参考。后文还将附上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指南》全文及解读内容。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与征求意见稿
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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