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医疗广告“绝对化用语”不再违法?《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正式发布!

2023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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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锁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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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指南》全文中,对部分不适用广告法有关“绝对化用语”规定的情形进行了列举。

据市场监管总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市说新语”3月20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日公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下称《指南》),《指南》指出,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出现与疗效、治愈率、有效率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一般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

来源:知产力/诊锁界综合

编辑:太白

据了解,我国现行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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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避免机械化“一刀切”式执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于近日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提供指引。

据了解,早在2022年12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发布公告,就《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至2023年1月6日截止。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的九条内容,此次正式公布的《指南》全文调整为共十二条内容。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此次正式发布的《指南》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增加了第一条:“本指南旨在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提供指引,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参考适用。

同时,在一般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中,       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出现与疗效、治愈率、有效率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一般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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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指南》全文中,对部分不适用广告法有关“绝对化用语”规定的情形进行了列举。

例如,如果广告内容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包括仅表明商品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主观愿望的,或者仅表达商品经营者目标追求的,或者属于绝对化用语指向的内容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性能、质量无直接关联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其他情形(此项为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新增内容),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此外,如果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指南在这其中提出了六种情形,包括: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来指代商品,以区分其他商品的情形;在表明限定时间、地域等具体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如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广告主能够证明的事实信息的情形;等等。

小编整理了《指南》与此前征求意见稿之间的修改对照表,供各位读者参考。后文还将附上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指南》全文及解读内容。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与征求意见稿

修改对照表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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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监管总局,医疗器械,广告法,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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