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注册周期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情况报告。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版)规定,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药品再注册。过期未申报再注册品种,国家局将注销批准文号,同时按照新规定,中药说明书【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中任何一项在2023年7月1日起满3年后申请药品再注册时仍为“尚不明确”的,依法不予再注册。药品再注册审查的目的在于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产品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高等有安全隐患的品种,因而药品再注册受到企业高度重视,本文探讨整理药品再注册时的关注点,帮助持有人完善再注册工作。
一、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
国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盘程序填报和生成《国产药品注册-(再注册)申请表》(纸质版1份,电子申请表RVT格式1份),向其所在地省局提交再注册申报资料(一套)。
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包括:境内生产药品注册-(再注册)申请表、证明性文件、再注册周期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信息变化情况、再注册周期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情况报告、再注册周期内药品上市后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总结和分析评估报告。
其中,再注册周期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情况报告: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包括所附药品上市后研究要求)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的工作,应当提供工作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②附条件批准的药品,应提供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研究进展的说明和必要的证明文件。③对于中药品种保护品种,应当提供开展中药品种保护相关研究工作进展的说明。④国家药品标准或药品质量标准颁布件或修订件等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⑤药品执行试行标准的,应当提供试行标准转正申请情况说明。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相关注册研究工作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
其中,再注册周期内(5年内)药品上市后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总结和分析评估报告,包括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及《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审核意见书》。此外,预防性疫苗还应包括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格式和内容可参考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
二、药品再注册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有:
①生产工艺验证资料欠缺问题:如注射剂在申请再注册时,需要提交灭菌工艺验证。
②抽样不合格的情况未作出说明。
③企业职工没有做好工作交接,导致重要文件丢失。
④药品注册人员未接受相关的专业培训,以致出现较多问题。
三、药品再注册资料审查要点
药品再注册工作开展过程中,可借鉴的资料一般以间接依据为主,即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所以药监部门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的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
审查要点有:
申请表
申请表应采用国家局规定的最新版填报软件填报打印,打印版各页与电子版文件的“数据校对码”应一致,相关信息应准确,并由法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应关注申请表所填写的内容是否规范,并经核对无误。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表,应要求补正。
证明性文件
1.资质证明文件
根据国家局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相关公告要求,通过内部核查的方式核对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信息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包括《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等正本、副本及变更页,以及药品GMP符合性检查证明材料等。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包含所申报品种的相应生产范围。
2.药品注册证明文件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变更相关证明性文件复印件,包括药品注册批件及其附件,与取得批准文号有关的其他文件及其附件,审批类变更的批准证明文件,备案类变更的备案证明文件,以及年度报告。
3.药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
应按要求提供国家局核准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省局核对其符合性。
再注册周期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信息变化情况
提供的五年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信息的变化情况应全面,相关批准、备案、年度报告等情况应完整,变更评估报告应科学合理。
凡与原注册核准内容有变更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省局应对变更内容进行核对,审查变更是否进行了申报、备案、年报等。已申报尚未获得批准或备案的,应按原注册批准内容申报再注册,并提供相应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再注册周期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情况报告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的相关工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提供相关工作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如果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应当提出合理理由,并承诺完成时间。
再注册周期内药品上市后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总结
提供的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及不良反应情况的总结报告中,临床使用发生的不良事件或者不良反应信息应特别关注对严重不良事件、非预期不良事件的重点描述,相关分析评价应包括不良事件与药品的相关性、发生频率、严重程度等,明确是否存在潜在的安全性风险,是否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概况,在此基础上综合评价是否需要据此修订说明书安全性信息或提出安全性警告内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1.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2.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有人不能履行持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责任的;3.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研究工作且无合理理由的;
4.经上市后评价,属于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再注册情形。
对不予再注册的药品,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时予以注销。
本文参考资料:
1.《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
2.《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2023年
3.《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和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2020年
4.药品再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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