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事项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NMPA)发布的《2021年度药品审评报告》统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CDE)近5年来各类药品补充申请受理量逐年递增。同时,近年来药监局也陆续发布了上市药品说明书修订公告,要求企业按照要求递交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变更贯穿于整个药品全生命周期中,药品注册补充申请是否能顺利通过,关键在于是否对变更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必要性做出比较有力的说明或试验验证。本文整理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的关注事项,以供参考。
(数据来源于:《2021年度药品审评报告》、药智网2022年补充申请受理数据)
一、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的补充申请
1.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生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有新发现申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充分评估对受试者安全的影响。申办者评估认为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若申办者发生变更的,则由变更后的申办者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2.药物临床试验被责令暂停后申办者拟继续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在完成整改后提出恢复药物临床试验的补充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开展药物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暂停时间满三年且未申请并获准恢复药物临床试验的,该药物临床试验许可自行失效。
3.补充申请在审评期间的要求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的补充申请,在审评期间,不得补充新的技术资料;如需要开展新的研究,申请人可以在撤回后重新提出申请。
二、药品上市后的补充申请
1.变更原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所载明的事项或者内容,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药品变更进行充分研究和验证,充分评估变更可能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按照变更程序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
2.附条件批准的药品持有人应当在药品上市后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
3.上市后研究药品注册证书及附件要求持有人在药品上市后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的,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按照要求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药品批准上市后,持有人应当持续开展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根据有关数据及时备案或者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不断更新完善说明书和标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可以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上市后评价结果等,要求持有人对说明书和标签进行修订。
4.其他变更以下变更,持有人应当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①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变更;②药品说明书中涉及有效性内容以及增加安全性风险的其他内容的变更;③持有人转让药品上市许可;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变更。此外,药品上市后提出的补充申请,需要核查、检验的,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程序进行。5.审评时限审批类变更的补充申请审评时限为六十日,补充申请合并申报事项的,审评时限为八十日,其中涉及临床试验研究数据审查、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审评时限为二百日。
三、补充申请申报
1.申报资料要求持有人应提交《药品补充注册申请表》。按照“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补充申请的申报资料包括: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证明性文件、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修订的药品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药学研究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临床试验资料。
2.审核批准部门依据现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其中,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事项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本文参考资料:
1.《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2021年度药品审评报告》
3.《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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