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于监测应覆盖调价之前、之中、之后,运行风险由各方分摊,必要时果断采取回退措施。
笔者感触:
当财政投入够多、过多时,甚至可能、可以考虑:完全或大致按照申报成本来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但是,事实上,无论财政投入再多,医疗服务成本黑洞都无法绝对填满。
特别在买单能力“供小于求”的长久情势中,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及实际运行迫切需要做理论建设。
我们不能做超越历史阶段的事情。否则,一定会加剧当下不平衡不充分。
能反映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细分指数体系,有助于观察上涨合理性、后遗症。
需始终站在患者、医保基金、社会、经济的多极中平衡事态运转的多个维度。
若有追求,不仅合规,更要高级。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不仅仅联系着昨天、今天、明天,不仅仅关系着你们、我们、他们。
社会可发展,技术也可进步。
广大医院医生可以报量、申报项目;也可以分享经验、承担责任。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及实际运行需要获得综合保障,需要实现管用高效、需要多部门联合监管。
需要强调的是:已调价、未调价的医疗服务之间总在相互影响,都需要同时被纳入到总监测。
有些医疗服务适用于定期调价或间隔较久的调价,有些则适用于动态调价或按监测指数调价。
监管于监测应覆盖调价之前、之中、之后,运行风险由各方分摊,必要时果断采取回退措施。
权责利的分布都在主体身上。
感谢赵丹丹、王晓萍老师对本文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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