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医院制度流程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充分尊重患方权益,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加强医患沟通,改善服务水平。
医院受到行政处罚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医院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规范诊疗护理行为,增加医务人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
医院受到行政处罚后进行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是:
(一)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流程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致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督导、检查、验收中,给予医院的行政处罚。
(二)因投诉、纠纷等原因,导致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纠纷时,给予医院的行政处罚。
(三)医院因其他原因受到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全体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医院制度流程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充分尊重患方权益,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加强医患沟通,改善服务水平,努力防范、减少受到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责任认定
第六条
责任科室:是指引起医院受到行政处罚的直接科室或与引起医院受到行政处罚原因相关的科室。
第七条
责任人:是指引起医院受到行政处罚的直接责任人或与引起医院受到行政处罚原因相关的责任人。
主要责任人:是指引起医院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中有直接关系、起决定作用的工作人员。
相关责任人:是指引起医院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中有相关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八条
引起医院受到行政处罚的责任科室、科室负责人、责任人,有积极配合医院处理受到的行政处罚的义务,如责任科室、科室负责人、责任人在处理医院受到的行政处罚中有不作为表现,可以给予开除警告、批评、开除处理,同时不影响医院关于对受到行政处罚后对责任科室、科室负责人、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的执行。
第九条
根据医院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不同,医院对于受到行政处罚后的责任追究如下:
(一)受到行政处罚中警告、通报批评、扣分、需要整改的种类时;责任科室、科室负责人、责任人应当积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上交相关行政部门。
如果对医院造成严重影响者,将对责任科室、科室负责人、责任人处以通报批评、暂停执业、调岗等处理。
(二)受到行政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种类时;责任科室、科室负责人、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等。同时医院可以对科室负责人、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执业、调岗、解聘处理,并根据对医院造成的影响进一步追究科室负责人及责任人的相关赔偿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引起行政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种类时是因为医院的原因,责任科室、科室负责人、责任人应当提供证据,由院长办公会进行确认医院与责任科室、科室负责人、责任人的过错比例,按过错比例承担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等。
(三)受到行政处罚中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处罚种类时,医院可以对科室负责人、责任人给予解聘、开除处理,并根据对医院造成的影响进一步追究科室负责人及责任人的相关赔偿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引起行政处罚中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处罚种类时是因为医院的原因,责任科室、科室负责人、责任人应当提供证据,由院长办公会进行确认医院与责任科室、科室负责人、责任人的过错比例,按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受到行政处罚中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种类时,按照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同时医院可以对科室负责人、责任人给予解聘、开除处理,并根据对医院造成的影响进一步追究科室负责人及责任人的相关赔偿责任。
(五)受到行政处罚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时,按照本条(一)(二)(三)(四)的原则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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