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诊所基本标准》国卫办医函〔2019〕802号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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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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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这是自2010年之后推出的新版标准,面向今年5月公布的10个改革试点城市。此次文件在医疗人员职称要求、取消建筑面积设置、增加信息化系统建设等作出了调整和更新。

本文来源:医政医管局

01、试点范围及要求

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根据《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国卫医发〔2019〕39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仅限于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和西安等10个诊所改革试点城市使用,根据试点城市运行经验并完善后,适时在全国范围推广。 

在诊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各试点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试点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诊所的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02        

《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全文及变化

本次《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修订版),在2010年的基础上,对执业医生的职称要求有提升趋势(主治及以上),在诊所规模上取消了面积限制,新增了院感防控设置、信息化系统建设等。 《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 (2019年修订版) 诊   所 定义: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2010年版本的职称要求为执业医师) 

(三)护士配备。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护士人数需符合诊疗服务需求。 

(四)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设备 

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相较2010年版增加了心电、病理、医学影像) 

三、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2010年版本在建筑面积上有要求,不少于40平方米;在建筑布局要求开设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治疗室、处置室不少于10平;观察室不少于15平)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此条为新增)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口腔医师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2010年版本职称要求为执业医师以上) ❷设5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 (2010年版本为4台以上,职称要求为主治医生以上) 

(二)护士 

护士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符合   医院感染防控   管理要求。 (2010年版本在建筑面积上有要求,新增院感防控要求)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010年版本为不少于9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口腔综合治疗台(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2套,吸唾装置2套,三用喷枪2支等,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2010年版本为牙科治疗椅1台,其余设备数量要求均为1个) 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相较2010年版增加了医学影像)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此条为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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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息系统,诊所,台净,治疗,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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