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今起施行!
11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卫生部和原国家计生委分别印发的《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对于规范、保障、推动卫生和计生统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不断发展以及《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和发展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更好地支撑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反复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
《办法》共分为七章三十三条,分为总则、机构与人员、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信息服务管理、数据资源安全管理、监管与法律责任、附则。
《办法》再次体现出国家对于基层医疗卫生系统的关心与关爱。
比如,《办法》第一章第六条就明确,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大力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创新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方式方法,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减轻基层填报负担,提高统计服务质量和效率。
为鼓励应用信息技术,《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再次强调,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统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采用统一规范的统计标准,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开展统计调查。
《健康县域传播平台》注意到,为了切实减轻基层医疗卫生系统的工作压力,在《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中便提出,制定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符合本部门履职需要,体现精简效能原则,减轻基层统计人员负担。
《办法》强调,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巳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避免重复报送、多头报送。
《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同时强调,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依法制定补充性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报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冲突或影响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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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宇轩
审核: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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