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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官网发布一则有关种植牙材料“货不对板”的案件分析。
(图源: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官网截图)
具体案情如下:
原告王先生在某牙科医疗公司接受种植牙诊疗,约定义齿使用维尔德义齿加工厂生产纯钛基台,并支付6700元。公司为王先生安装完成基台后,王先生发现所安装的基台的品牌商并非维尔德义齿加工厂,便以该公司在修复中使用了伪劣医疗产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某牙科医疗公司明确其为王先生安装的基台的品牌商为登士柏,但其辩称所采购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均为全新、原装、正品、行货。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牙科医疗公司在种植牙过程中向王先生承诺使用维尔德相关公司生产的基台,然而实际使用的基台品牌商为登士柏相关公司,而非维尔德相关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相悖,应认定某牙科医疗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判决其向王先生支付实际支付金额的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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