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老年人原则——1991年12月16日第46届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
感谢老年人对社会的贡献。
确认联合国各国人民在《联合国宪章》中宣布,除其他外,决心重申对基本人权、人的尊严和价值、男女和大小国家的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在更大的自由权中促进社会进步和提高生活水平。
注意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以及其他宣言中详细阐述了这些权利,以确保对特定群体适用普遍标准。
根据老龄问题世界大会通过并经大会1982年12月3日第37/51号决议核可的《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
认识到老年人状况的巨大差异,不仅在国家之间,而且在国家内部和个人之间,这需要作出各种各样的政策反应。
意识到在所有国家,步入老年的人越来越多,健康状况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好。
意识到科学研究推翻了许多关于衰老不可避免和不可逆转的衰退的刻板印象。
必须为愿干的和能干的老年人提供机会,让他们参与正在进行的社会活动并为之作出贡献。
注意到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家庭生活的压力都需要对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照护者给与支持。
铭记《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已经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联合国实体的各项公约、建议和决议。
鼓励各国政府尽可能将下列原则纳入其国家方案:
独立
1. 老年人应能通过提供收入、家庭和社区的支助以及自助,获得充足的食物、饮用水、住房、衣服和健康照护。
2. 老年人应有工作机会或其他获得收入的机会。
3. 老年人应该能够参与决定何时以及以何种节奏脱离劳动队伍。
4. 老年人应该有机会接受适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
5. 老年人应该能够生活在安全而且适合个人偏好和能力变化的环境中。
6. 老年人应该能够尽可能长时间地住在家里。
参与
7. 老年人应继续融入社会,积极参与制定和实施直接影响其福祉的政策,并与年轻一代分享其知识和技能。
8. 老年人应当能够寻求和发展为社区服务的机会,并作为志愿人员担任适合他们的兴趣和能力的职位。
9. 老年人应当能够组织老年人的活动或社团。
照护
10. 老年人应根据各自社会的文化价值体系得到家庭和社区的照护和保护。
11. 老年人应能获得健康照护服务,以帮助他们维持或恢复最佳的身体的、精神的和情感的健康福祉水平,并预防或延缓疾病的发生。
12. 老年人应能获得社会和法律服务,以增强他们的自主、保护和照护。
13. 老年人应能够在人道和安全的环境中使用水平相当的机构照护,提供保护、康复以及社会和精神激励。
14. 老年人居住在任何庇护、照护或医疗设施时应能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充分尊重他们的尊严、信仰、需要和隐私,以及有就其照护和生活质量作出决定的权利。
自立
15. 老年人应能够争取充分开发其潜力的机会。
16. 老年人应当有机会获得教育、文化、精神和休闲的社会资源。
尊严
17. 老年人应能有尊严和安全地生活,不受剥削和身体或精神虐待。
18. 老年人应受到公平对待,不论其年龄、性别、种族或民族背景、残疾或其他状况如何,其价值应独立于其经济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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