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以"铁头"、"松哥打虎"和"狂飙兄弟"为代表的打假博主通过网络平台曝光假冒伪劣商品,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涉及到医疗美容行业的话题也有所涉及。在对医美行业
引题
近年来行政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将医疗美容行业逐步明确其“医疗”和“消费”双重属性,特别是强调“消费”属性,将医疗美容援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尤其是第五十五条的消费欺诈条款,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的案件数量呈现上升态势,全国各地法院“退一赔三”的案例也越来越常见。
而以"铁头"、"松哥打虎"和"狂飙兄弟"为代表的打假博主通过网络平台曝光假冒伪劣商品,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涉及到医疗美容行业的话题也有所涉及。在对医美行业乱象严管高压形势之下,任何“舆情”都足以对医美行业从业者心理造成冲击和“考验”。
盈科上海高级合伙人孙书保律师作为医美行业出现的多起具有影响力的重大舆情案件的亲历者和应对操盘手,始终坚守法治立场,依法合规、合情合理、有理有据、共情同理的原则妥善处理案件。
分析
笔者认为贸然将所谓的打假博主通过网络平台曝光的方式介入医疗纠纷中,并不是非常适宜的方式,从以下维度进行分析:
1.维权主体不适格
打假博主往往不是医疗纠纷的任何一方,与医疗机构交涉没有合法的身份。
有的打假博主手持患者的委托书便认为取得了授权,然而“打假博主”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因此,医疗机构并无与“打假博主”对接的法定义务。
2. 动机目的不纯
一些打假博主的行为,并非完全出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初心,而是为了博眼球、赚流量,甚至是敲诈勒索。
更有甚者,是需要患者事先支付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的出场费,同时在获得赔偿后按照比例分成。不纯的动机和目的,偏离了打假的本意。
3. 方式和手段不当
一些打假博主在曝光过程中存在夸大其词、以偏概全的问题,甚至使用一些过激的言语和行为,损害了医疗机构名誉和医疗秩序。
笔者一般采取指导医疗机构与网络平台直接联系或者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对于构成侮辱诽谤诋毁的言论要求删除,情节严重的果断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
4. 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
多数打假博主并非专业的医疗鉴定机构或消费者组织,鉴别能力和判断标准值得商榷。其言论缺乏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常规的知识,拉高社会对立情绪,唯恐天下不乱。
结论
医美行业对于出现“打假博主”并不需要惊慌失措,在“打假博主”的恐吓和威胁之下进行没有事实依据的“退费和赔偿”。
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合法合理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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