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思极恐,医疗纠纷和解后被再起诉索赔96万,医疗机构如何应对

2024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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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路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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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看到医法汇团队微信公众号的一篇案例:一位患者在某市中医医院行"左臀部骨骼肌软组织肿瘤根除术",术后出现腹部间断性胀痛并持续性加重,病理示:左臀部透明细胞肉瘤。患者转院到省医院,在省医院治疗1月余,又再次到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因系患者为肿瘤晚期,患者家属要求对症支持治疗为主,以减轻患者痛苦,患者在入院13日因疾病本身原因死亡。

死者死亡半月后,死者父母与市中医医院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了结,患方今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医院提出其他要求,市中医医院支付一次性补偿2.6万元。

但是,在患者死亡一年后,患方(患者父母、妻子、女儿)认为市中医医院和省医院对患者没有尽到正确诊断、治疗义务,导致患者死亡,起诉要求两家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6万余元。

关键是法院受理了本案!

(法院为什么会在《和解协议书》签订后再次受 理本院,下文有理由)

鉴定意见认为:患者葛先生最终死亡系自身疾病的发展及转归所致,即自身疾病为患者死亡的内在根本因素。患者入市中医院查体见"左臀部可触及一约6×2cm大小肿块,边界不清,表面光滑,触痛明显",行MRI检查提示"左侧臀大肌占位,建议增强MRI检查后穿刺活检"、"盆底偏左后软组织增殖肿胀",而市中医院在术前小结及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均提及患者存在恶性肿瘤的可能,但未见术前进行穿刺活检及增强MRI的相关记录,且病历中未见有术前讨论记录,故不能认定医院术前进行了充分的检查及评估,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原因力大小建议为轻微原因。省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与葛先生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患者父母作为患方代表与市中医院达成和解协议,其作为本案原告再次主张赔偿,不予支持。患者父母对患者妻子、女儿不具有代理权,且其妻子、女儿未进行追认,故协议对其不发生效力。根据鉴定意见酌定市中医院承担10%的损害赔偿责任,省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市中医赔偿患者妻子和女儿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医患双方均提出上诉,结果是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细思一下,应该给很多医疗机构负责医疗纠纷处理的部门敲响了警钟,同时也为临床医师敲了警钟。

对于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理人员,在调解和处理院内达成和解的医疗纠纷时,最后患方的签字就需要特别的谨慎和小心。

如果只是对患者造成伤害,患者应可以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好说,由患者本人签字。

如果患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就比较复杂了。

1、如果患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患者在住院期间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经签署了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了某人为患者代理人,而且住院期间的签字都是患者被委托人的签字,那一但如果患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后,授权委托书还有没有法律效力,就比较复杂,就要看患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有没有特殊的约定?若无特殊约定,为保险起见,还是最好是患者的近亲属和患者的授权委托人都签字比较好。

如何确保患者的近亲属全部签字或者近亲属授权委托签字?那首先要如何能确认患者的近亲属都有哪些?这本身就是个问题,因为医疗机构不是公检法机构,没有权利来调查和取证此事,其次,患者的近亲属是否如实配合告知?

也希望法律能给出确的解释,或者权威部门给出明确的解释。

2、如果患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患者在住院期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近亲属来签字的,那如何确认全部的近亲属?如何确保在处理纠纷时做到全部的近亲属都知情同意并签字或授权签字,也是一个问题。

同时,近亲属与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关系怎么确定?到底是由近亲属签字还是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来签字,更具有法律效力?希望相关权威部门给予明确。

3、如果患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患者在住院期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近亲属来签字的,那如何确认全部的近亲属?如何确保在处理纠纷时做到全部的近亲属都知情同意并签字或授权签字,同样也是一个问题。

同样的,近亲属与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关系怎么确定?到底是由近亲属签字还是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来签字,更具有法律效力?希望相关权威部门给予明确。

还有医师在临床工作中,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时,除有患者本人或授权委托人外,是由近亲属的一个来签字即可,还是需要全部相关近亲属都要签字?真的是有很多困惑,需要相关权威部门再进一步给出明确解释。

这样看来,近亲属在医疗临床工作中,是个重要的关系,因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师法》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在《民法典》《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都是明确定要求在诊疗活动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并取得患者的明确同意,如果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时候,才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同时在知情同意签署、医疗纠纷、病历复制等与患者权利相关的医疗活动中,也都是首先需要患者本人行使权利和义务,在患者不能或者不宜行使权利和义务时,才由近亲属代为行使权利和义务。

那近亲属到底是什么样的亲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中的近亲属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按照遗产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按照这个内容,在医疗纠纷和医疗诊疗过程中的签字是不是至少需要配偶、子女、父母等全部签字,才能避免像上述案例中的患者父母与医院达成和解后,患者的妻子、女儿还能继续上诉医院,再次取得培偿的事情发生?

特别是在医疗诊疗活动中,如果是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好,可以由患者本人签字或授权委托某人行使患者本人权利签字。那对于那些,在患者不能或者不宜行使权利和义务时,需要近亲属签字,又没有规定具体的近亲属签字或近亲属签字的排序,给医疗活动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实在有点防不胜防。要知道,近亲属中不仅包括已知的,还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还包括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还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对于没有执法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来说,确实有点难。

因此,为了方便医疗活动能更高效、快捷、以生命为优先,一切为了抢救患者为出发点,请相关权威部门还是更加明确一下,在医疗活动或医疗纠纷和解处理中,就像继承权一样,排出签字顺序,而且按照签字顺序的先后,由一个人签字就行。或者明确只要是近亲属中的亲属,无论谁签字,都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让医疗机构和医师把时间和心思都用在治疗患者的疾病上,这才真正是对生命权莫大尊重。

案例来源:医法汇公众号,需要了解案例详情,请参阅医法汇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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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父母,患者,近亲属,签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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